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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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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按照育人为本、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太阳成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太阳成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应审查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审查合格后领取新生报到单,并按表中所列事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完成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生,经审查属实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如患有重大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必须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应征入伍新生,应向学院提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院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次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学习要求者,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到校审核、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并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做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学院规定时间内报到、交清所有费用,并持相应票据和学生证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报到注册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完成注册手续者,系部应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院不再保留其学籍,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一式二份,分别归入个人档案和学院档案。高中起点专科学生的学制为三年,修学时间为2-5年。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任选课)。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笔试、技能操作、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学术论文、读书报告、实验报告、实习(训)报告等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均采用结构评分方式,由平时成绩(对学生的考勤、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与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性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所有课程(含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素质教育)考核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学生所修读的各种课程以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其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取得该课程学分。补考或重修课程考核及格,在成绩登载时分别注明“补考”或“重修”。

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缺课或缺作业,其中任何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某课程的三分之一者,或规定完成的报告未按时提交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每学期由辅导员在学生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

学生体育课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应全部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

经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2/3者,学生本人应申请留级或降级,由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所属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也可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本人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属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折算相应学分计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因身体残疾或有重大疾病不能剧烈运动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申请,辅导员、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免考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程。重大疾病者一次只予免考一学期体育课,终身残疾者可申请免考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体育课。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核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缓考。学生补考原则上不予缓考。

获得缓考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初随同相应课程的补考学生同时进行考试。

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一次补考,未按时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该次考试机会,需重修。

第十六条 无故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而未交试卷者即为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不予补考。缺考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课程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选定的非实践性必修课程、限选课程期末考核(课程结束性考核)缺考或考核成绩在40分以下者,不予补考,应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40分及以上者,原则上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补考”,学生补考缺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八条 需重修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教务处提供的重修计划报名,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在财务处交重修费后由教务处安排重修。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重修不及格不予补考,可再重修,其重修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重修”。同一课程重修次数原则上为两次。

学生选定的公共选修课程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性考核)成绩不合格,不予补考,可重选、重修同一课程,也可改修其它选修课程。

在学制期内已达到规定的重修限制次数而考核不及格课程,通过自学于结业两年内回校申请补考。

第十九条 课程期末考核(课程结束性考核)考核成绩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考,按较高的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若学生对成绩有疑异,可通过教务处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生在学制期内应参加计算机、英语及所学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证书,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并应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由本人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系部审核,教务处认定后,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理论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及素质教育环节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诚信教育,学生处记录学生学业、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奖惩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所录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鉴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本人可申请转到其他专业就读。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本人可申请转到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制高职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学学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审查属实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应征入伍者;

(四)自费留学者;

(五)经学院批准暂停学业创业者;

(六)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属系提出书面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填写《休学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经所属系同意,报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自休学获准之日起,休学生效。

学院认为或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应予休学,而本人又不申请休学者,学院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自接到休学书面通知之日起,休学生效。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应征入伍和创业者除外),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三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由本人申请,所属系部审核,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可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自休学生效之日起1周内必须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 (因伤、病休学的应附医院的康复证明)向所属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所属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所属系应对其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审查。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因伤、病未康复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者,可申请续休1年。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第五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院视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学业警示是一种预警,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学业警示由所属系部行文送达学生本人,必要时可同时送达学生家长。

一学期内,经考核(含补考、缓考)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超过该学期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1/2者,应予学业警示。

历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不含重修及格课程及学制期内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16学分及以上者,应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无故不履行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时间超过两周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退学处理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拟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属系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填写《退学学生登记表》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院决定应予退学的学生,将在学院官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后,视为有效送交本人。

(三)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其程序参照《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违纪处分与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四)学院不负责安置退学学生,其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自退学之日起,一切行为后果自负。

2.应予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学院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不按期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

3.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退学者,由学生处通知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4.退学学生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由教务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5.凡已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规定学分,达到提前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原则上两年内,本人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条件,可以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在学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再补办。有特殊需要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41 号)和《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机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院一般不受理转学,因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制高职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转学程序

(一)转出程序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050转学(转出)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学(转出)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所属系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系部公章。

1) 转学理由为“患病”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出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病历及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须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2)转学理由为“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学生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2.学生持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的《转学(转出)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并汇总后报学院,学院召开集体研究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3.经学院集体研究决定批准转出太阳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学院官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出具转学文件。学生填写《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以下简称《转学备案表》一式三份),待拟转出、转入学校相关负责人在《转学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后,学生方可到教务处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到学生处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二)转入程序

1.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

2)拟转出学校开具的同意转出文件(一式三份);

3)加盖所在学校公章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三份);

4)加盖所在学校院系公章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

5)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

6)加盖所在学校招生部门公章的《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

7)相关转学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①因患病转学的,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章);

8)学生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050转学(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学(转入)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学院召开会议对学生申请转学事宜进行集体研究决定,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3.学院集体研究会议批准转入太阳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学院官网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出具转学文件,教务处负责向省教育厅报送学生转学备案材料。

4.学生凭拟转出、转入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转学备案表》,到教务处办理就读手续。

5.转入学生需执行太阳成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转出学校所学习相同公共必修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可相互抵认,所缺的专业课程必须重新修读。

跨省转学的学生备案材料(一式四份),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受理时间

学院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学生转学事宜,即每年6月和12月。

四、违规处理

(一)学院不接收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学生先行入学就读,不得接收未经学院许可的学生跟班学习或旁听。

(二)经学院集体研究同意转出的学生,在转入学校未同意和省教厅未备案前仍为太阳成学生,不得擅自到接收学校先行就读。擅自离校的按相关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转学中违规行为零容忍,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由学院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转学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转学资格,属于太阳成申请转出的学生,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五、附则

(一)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执行。

(二)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深化太阳成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尊重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转专业包括跨系转专业和系内转专业。学生可在第一学期申请跨系转专业,也可申请系内转专业;学生在第二学期原则上只限于系内转专业。

(二)学生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三)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一经学院批准,不得再次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它专业。

(四)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转入专业同年级学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差距比较大的或特殊专业的学生,应予以降级处理。

(五)获得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有发明、创造以及科研成果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转专业申请条件

(一)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的;

2.学生因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院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5.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征得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未注册取得学籍或休学期间的;

2.未参加统一高考的;

3.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4.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5.应作退学处理的;

6.教育部明文规定其他不能转专业的;

7.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三、转专业受理时间

(一)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原则上应在学期期末结束前四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休学创业和退役学生复学时提出转专业申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转专业申办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转出系部审核

依据转专业原则条件,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及学生材料提交学院教务处,确定系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

(三)转入系考核

教务处将审核后的转专业学生申请及材料送至转入系,转入系根据本系各专业条件,对学生申请材料审查同意后,转入系将考核结果提交教务处,并确定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

(四)教务处受理申请

教务处对转入转出系审核后的转专业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最终审核,教务处审核汇总后直接报学院集体会议研究审批,确定学院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

(五)学院公示

学院审批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院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转入系部报到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系报到。学生逾期未报到,取消转专业资格。

五、转专业申诉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教务处负责受理。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从201791日起执行。

(二)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毕业资格审查及学历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学院教育教学的质量和规格,结合工作实际,特建立和完善太阳成毕业生资格审查及学历证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校正式录取,并入学注册获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按照《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毕业必须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取得规定学分,经学院批准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一、毕业资格审查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实行院、系两级负责制。学籍和学业审查主要由教务处负责,学杂费结算由财务部门负责,操行审查由学生处和各系负责。

(二)毕业资格审查结论分为三种:毕业、结业、暂缓毕业。

(三)教务处拟在每年的三月统一组织下届毕业生的毕业相片采集(统一由新华社四川图像采集中心进行采集),在新华社完成毕业生图像处理并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后,教务处再次组织毕业生进行网上毕业图像信息校对,确保毕业生信息的完整无误。

(四)教务处在每年十月组织毕业生进行学籍信息校对,以系为单位,由辅导员组织学生本人亲自核对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等有关信息,确保信息准确,不核对者,造成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每年四月下旬,学生处负责将毕业生的操行评定结果(操行评定不合格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查;财务处负责将毕业生学杂费结算情况(未结清学杂费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查。

(六)教务处拟在每年的四月上旬,统一编制本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含具有太阳成学籍、预期毕业的学生名单)发送到各系,系核对毕业生名单无误后,做好毕业生电子注册审查责任书,并据本细则作出毕(结)业结论,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务处复审。

(七)教务处根据各系填报的《毕业生电子注册审查责任书》对照学籍进行逐项复核,并做好相关统计报表。

(八)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将复核无误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资料统计情况报教务处长、学院领导审批。

二、毕业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生是否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检查学生历年注册情况。

(二)学生的思想品德体育考核是否合格,操行分是否合格。

(三)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检查学生是否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选修课程(包括专业综合实训、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且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四)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检查学生是否修满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毕业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一)经毕业资格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方可制作打印其毕业证书。

(二)学历证书由教务处按照国家教育部监制的毕业证书的要求统一制作,学历证书的发放和领取由教务处统筹管理。

(三)毕业证书的统一发放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具体日期由学院决定。

(四)拟统一集中发放的毕业证书由各系按教务处的要求领取后发放,并按教务处编制的《毕业生毕业证书发放签字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毕业证书,并由毕业生本人签收。若因特殊原因毕业生本人不能亲领毕业证的,须由本人亲笔写出“领证委托书”,并附上本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经班级辅导员签名确认后,方可发放毕业证书。

(五)由于各种原因,学生尚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毕业证书,由各系清理后,将毕业证书连同《毕业生毕业证书发放签字表》于发证的第二天移交回教务处保存和发放。

四、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

(一)对于结业的学生,结业当年学院原则上不予发放结业证书,待其返校补考成绩通过后直接发放毕业证书。

(二)结业学生未按规定参加返校补考或返校补考成绩不合格,可向教务处申请领取结业证书,教务处根据相应规定为其办理结业证书并对证书进行备案。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结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发放。

(三)因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两年之内(不含两年)可向教务处申请课程重修或补考(包括专业综合实训、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学生申请,教务处于每年补考和期末考试安排考试,其他时间不再安排。经重修补考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四)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审核、教务处复审,符合毕业资格后,教务处处长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五)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编号仍是原始结业证书编号;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毕业证明书管理

(一)学历证书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和损坏不能补发只能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等同效力。

(二)办理毕业证明书需向教务处出具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

2.二寸蓝色背景的相片两张。

(三)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依据其学籍档案和发证记录,核发毕业证明书。核发的毕业证明书原则上提出申请15个工作日后领取。核发毕业证明书须经教务处处长同意,分管领导审批。

(四)学校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后,须在学信网学历注册信息中予以标注。

(五)毕业证明书必须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学院领取。

六、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一)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后方予承认和保护。

(二)太阳成经毕业资格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教务处将按时在学信网对毕业生学历证书进行即时电子注册。

(三)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包括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类。

(四)学信网相应的学历信息公布日期即是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届时毕业生可登录学信网进行学历信息查询及验证等。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