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课、调课及停课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稳定学院的教学秩序,根据太阳成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排课
(一)教务处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学期教学进程表、教学任务分配表和总课表,并于放寒(暑)假前编制完毕,经教务处长审定批准后实施,批准后的总课表原则上不允许变动,若确需变动的,按调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根据学院的教室条件、学生班级数量和教学规律的要求,排课时序按先1-2节,后3-4和5-6节,再7-8和9-10节的顺序确定,不同性质的课程适当搭配,同一课程授课时间要适当间隔;体育课不安排在1-2和9-10节;行政人员上课不安排在1-6节,原则上安排在9-10节或周末。
(三)教师因客观原因对排课时间有特殊要求的,需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字批准,在排课前交教务处,教务处排课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安排,若因具体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则应服从统一排课。
(四)各系(部)应在教学任务下达后,按规定时间配备好任课教师,在教学管理系统上将相关信息(教师、教材、考试方式、实训周次、实验时数、上机时数、投影时间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教师配备有困难的,需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妥善解决。
(五)各系(部)确定任课教师时,应统筹安排,全面考虑,把稳定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放在首位,减少可预见性的课表调整和任课教师调整,教师调课次数应作为对各系(部)和教师个人进行考核的内容之一。
(一)个人申请
教师因事因故需调整上课时间,原则上应在一周前认真填写调课申请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相关系(部)教学秘书提出申请。
(二)系(部)审核
调课教师向所在系(部)教学秘书说明调课原因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教学秘书审核调整后的课程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联系实验实训室管理和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会签后报系主任审核签字。
(三)学院审批
临时性调课由教务处主管教学运行的教务员、科长审核,教务处长签字批准;
非临时性调课由教务处主管教学运行的教务员、科长、教务处长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经审批后的调课申请单班级所属系(部)留存一联,教务处留存一联。系(部)要将调整后的安排纳入课堂教学常规检查范围,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调课教师须如实填写调课原因和调课类别。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教师调课时,原则上在当月完成补课。
(二)遇有全院性活动必须调课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分别通知各系(部)。
(三)教师如遇突发性事件引起的调课或停课,任课教师须在上课前一小时口头或电话通知系(部)和教务处,并由任课教师及时通知班级,事后上班第一天按规定补办调课或停课手续。
(四)调课手续办理一般应由教师本人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调课教师承担。调课通知以谁调课、谁通知为原则,即由任课教师本人完成调课程序,通知到相关学生班级,并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
(五)每学期期末,由教师所在系(部)汇总教师调课情况,并在全系(部)通报。由教务处分类汇总全院教师调课情况,报相关部门及学院领导。
(六)凡未按调课程序完成调课手续的,根据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按无故缺课或私自调课处理。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