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公共选修课的规范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开课原则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中理论课16学时计1学分,公共选修实践课20学时计1学分。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最低开班人数要求原则上为40人,部分需限制上课人数的特殊课程,须在开课申请中注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条 批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列入学期教学计划,每学期上课8周。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安排在7、8节或晚上或周末。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五条 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六条 应具备开设课程相关的学科背景,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第七条 应系统地上过1门或1门以上课程并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
第三章 教师开课申请
第八条 每学期末教务处发出组织申报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通知后,教师向课程所属系(部)提出开课申请,由系(部)负责对申请人的任课资格、业务能力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汇总(附表)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开课申请应包括教师个人简介、课程简介、开课对象、课程标准、授课计划等材料。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开课原则,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公布学期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
第四章 学生选课原则及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在第2-5学期参加选课,每学期选修不得超过2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多次选修同1门课程,学分不予重复认定。
第五章 授课管理
第十三条 课程所属系(部)负责对本系(部)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进行管理,通过督导、听课、日常教学检查及听取学生反馈等各种形式,严把教学质量关。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通知选修学生。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认真进行考勤,维护课堂秩序。
第六章 课程考核及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一)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四分之一。
(二)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
(三)未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含实训)达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要求、形式及档案管理与考查课相同。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成绩及时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并打印学生成绩送至相关系(部)。
第十八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应重新选修,但不计入延长修业年限的课程门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