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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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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实现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培养高职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高职教育办出成效、办出特色的关键。为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太阳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任务要求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切实加强学生基本专业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以及观察、思维、分析、创造能力,提高其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使学生熟练掌握对应职业岗位的基本操作技能。

第三条 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包括随堂实训、集中实训和专业综合实训)、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

第四条 实践教学的基本工作流程是:每学期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践教学计划,各课程按课程标准制定实践教学授课计划,各系汇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各系组织具体实施。教务处、各系和督导室共同负责实践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实践教学文件主要包括:实践教学管理相关制度,各专业的实践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实训(习)指导书,实训(习)记录(手册),实训(习)报告,实训室使用情况统计、实践教学检查记录、实践教学学期总结报告等。

第三章  实践教学管理体系

第六条 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及学院实际情况,实行以系部为实体,系部和教务处共同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全院的实践教学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管理部门各负其责,院其他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是实践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各系的实践教学活动进行全面统筹、合理安排、检查落实。其职责是:

(一)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和高职人才培养目标,以及突出实践教学的具体要求,组织编写、修订实践教学管理相关制度、拟定实践教学建设的具体工作计划。

(二)每学期根据《全院总课表》和各课程的《实践教学计划》安排全院的实践教学活动。同时,有计划地对实践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督促与控制,保证并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三)实行教学设备全面管理,负责设备的规划、采购、登记、建档、调配、大修、报损等全过程各环节的工作,通过资源合理配置,保证设备合理使用,做到不闲置、不滥用、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四)根据各系提出的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求,制定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方案,协助基建处、后勤处及各系进行实训场所建设、装修,设备、软件安装调试,保证校内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

(五)协助各系做好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工作,并作好建设资料检查、汇总与存档。

第九条 各系是实践教学管理的基本单位,对实践教学进行具体组织和落实,主要职能包括:

(一)根据本系专业设置与调整的需要及实践教学的要求,全面安排落实本系的实践教学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改进完善实践教学活动,办出专业特色、形成教学特色。

(二)组织安排实践教学活动,重点包括制定实践教学计划、安排实训指导教师、教学组织、过程检查、成绩评定、教学考核、总结提高等诸环节。

(三)组织制定课程标准、编写授课计划、实训指导书等实践教学文件。

(四)做好校内实践基地的建设工作及实践教学各环节的设备、耗材等资源配置、过程控制和结果处理。

(五)做好校企合作及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工作,每个专业均应有相应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提供学生进行实习。

第四章  实践教学管理规范

第十条 实践教学必须在实践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实训(习)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的指导下进行,任何部门和任课教师不得删减实训(习)顶目、内容及时间,杜绝实践教学的随意性。由于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的实训(习),需经系主任审查,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确定教学运行的基本文件和依据,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总学时数应不少于教学活动总学时数的50%,至少有一个职业资格认证考试项目。实践教学计划制订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标准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课程标准(实践教学部分)要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编写,要包含本课程实践教学基本要求、内容等,是编写实训(习)指导书和考核学生实践课成绩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实训(习)指导书应根据课程标准编写,实训(习)指导书内容包括:课程名称、适用专业、实训(习)项目及学时、每个实训(习)项目的任务、要求、设备、步骤、操作规程、注意事项、考核方式等。参考教材要写出教材名称、作者、出版社、书号。实训(习)指导书可自编或选用出版的实训(习)指导书。自编的实训(习)指导书(电子文档)报送教务处备案,由所在系部印制成册。

第十四条 为认真实施实践教学计划,规范实践教学,便于对实践教学进度进行了解与检查,任课教师要按实训(习)进度要求认真填写《实验实训记录本》,并严格遵照课程标准、实训(习)指导书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增减。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期末各系依据实践教学计划提出下学期的实训需求,包括现有和需新建实训室及实训项目、实训设备、实训耗材列表,经系审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由后勤处采购,教务处和系部协助其实施安装、调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实验实训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保障学院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院开展实验教学、实训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学院的规模与发展,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和管理水平。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与对外技术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体系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实行院、系二级管理模式,由学院主管院长统一领导,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内设实践科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规划、建设、检查、指导、评估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实验实训室管理规章制度。

2.督促检查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各项基本任务的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会同各系部汇总、编制、论证、申报实验实训室物资设备购置计划。

第八条 各系部具体负责本系部实验实训室管理,系部设实践秘书具体负责本系部实验实训室使用、维护、维修、运行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各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落实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

2.负责实验实训室规划建设工作,每学期中期拟定本系部下学期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论证报告及实验实训室建设实施方案报教务处。

3.负责实验实训室使用管理,建立实验实训记录。

4.负责实验实训室维护和维修管理,建立实验实训室维修记录。

5.负责实验实训室运行管理,包括资产安全、耗材使用、物品借还、清洁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任务

第九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课程标准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实训室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实训室应当吸收新的科学成果和教学方法,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实验基本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创新思维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优化工作环境,使实验实训室成为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力量,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实训室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使实验实训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情况及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和教育部对实验室评估的要求,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任务;

2.具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3.具有实验实训所需的仪器设备;

4.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遵照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出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项目,对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各项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多渠道筹集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有计划地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自筹经费及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实训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根据学院有偿服务使用办法,将相关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注重投资效益。实验实训室经费分配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与实践教学课程标准的要求,首先保证基础课教学实验实训室,加强重点专业实验实训室,兼顾有科研项目的实验实训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系部负责,实验实训室人员共同讨论,报实践汇总,报请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制定年度仪器购置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原有仪器设备的基础,避免重复购置。增添仪器设备要注重成组配套,认真选定规格型号,注重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写出可行性报告,反复实论证后并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提倡资源共享,协作共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在学院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各实验实训室根据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本室特点的管理制度。要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应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音、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对实验实训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实训室,要暂停使用并进行技术改造,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乱排放废气、废水和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及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质的管理,按照《太阳成集团tyc1050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太阳成集团tyc1050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行实验实训室信息化管理等现代管理手段,对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实验实训室评估制度和标准,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促进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提高学院的办学条件和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一、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

(一)凡学院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需入库登记建帐。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账帐相符。

(二)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外借和随便拆改,确需外借或拆改时,必须说明理由,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对出故障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各实验室管理员维修,对超出维修能力的故障,可向教学实践科提出,向后勤处申请联系院外维修。

(四)有关仪器设备的购入,由各系提交设备采购论证报告,教务处审核后汇总提交学院批准后执行。仪器设备使用时的调拨、损坏、丢失、报废等事项,均须填写相关表格并及时上报。

(五)各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保管和维修,按其不同的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水、防锈、防腐、防盗等工作,以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使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一)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责令赔偿。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或关键部件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

1.不按技术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4.实验实训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5.擅自将仪器设备或关键部件挪作自用或他用。

6.实验管理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三)在确定赔偿处理时,应根据损失价值的大小、具体情节、本人一贯表现以及事后的认识态度,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损失、丢失仪器设备,一般应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若是部分损坏,经修配后尚能完好使用,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赔偿,若事故责任不止一人,需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四)赔偿费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作为实验仪器设备专用款。

(五)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期限,则加重赔偿,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学生须经班主任同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减免或延至毕业时偿还;教职工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减免或在酬金中分期扣除。

三、低值品、易燃品管理

(一)物品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

(二)对所需实验物品,各专业实验室应于每学期末向教学实践科报送下学期所需物资采购计划,教学实践科确认,向学院提交物资采购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讨论、审批后,安排专人购置。

(三)各实验室一般不设库房。为保证日常消耗和临时需要,对常用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

(四)由专人负责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保管,必须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四、实训仪器设备维修

(一)设备发生故障后,由实验管理人员填写《实训专业设备维修申请表》,交教学实践科报修,教学实践科相关人员要在最短时间内做出回应,不得无故拖延。

(二)维修前,要全面了解设备的使用状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判断故障的位置、种类与范围,充分了解设备的原理、特点、折装步骤,保证维修的质量。

(三)设备检修完毕,须进行性能测试,特别是安全性能测试。

(四)在保修期内的设备,在征求原厂家意见前提下,可自行解决常用的软件故障,若需拆卸,原则上由厂家完成。

(五)非保修期内的设备,若维修过程中要更换配件,则必须反复判断,必要时由专业人员检查后才作出决定,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六)设备维修后要进行跟踪,做好相关记录。

(七)在维修过程中,若不按操作规程或违背相关原理造成设备损坏,由维护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对于维修过程中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以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保证设备及时修复。

五、实训仪器设备报损

(一)属年久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或已淘汰不能适应教学要求的仪器设备,每期末由系部提交报损仪器设备清单,由教学实践科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核实,方可列入报损范围。

(二)已经报损物品,要从学院保管账目及实物帐目中销帐,并附报损清单一份作报损凭证。学院领导必须在报损清单上签字方可生效。

(三)报损物品经审批后,由教学实践科负责人会同后勤处和计财处对物品进行处理。实训管理员不可将报废品擅自处理。

学生实训守则

一、实验实训室是进行实验实训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学生应积极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实验实训,服从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的指导,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室内保持肃静、整洁,不准吸烟,不准高声谈话和乱丢纸屑杂物。

二、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实训室,学生进入时,应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着装整洁、大方。

三、实验实训前对实验实训内容进行认真预习,明确实验实训的目的、要求、方法和步骤及观察内容。

四、实验实训时应按要求规范操作,仔细观察实验实训现象,详细记录实验实训结果。

五、实验实训中不得随意动用与规定实验实训无关的其它仪器、设备、器皿、工具、文件与材料,不得使用其它组的仪器设备及材料,不得随意做规定以外的其它实验实训。

六、实验实训后,要认真分析实验实训结果及内容,按时按要求完成实验实训报告,交指导教师批阅,不得无故不写或不交实验实训报告。

七、自觉爱护室内的一切仪器设备、药品和其它财产,不得将实验实训室物品乱拿、乱用、乱拆、乱装或私自带出室外。

八、要注意安全,节约水、电、材料,遇到事故立即切断电源、火源,并向指导教师报告,采取紧急措施。

九、实验实训完毕,须经指导教师检查仪器、工具、器皿及实验实训记录,并整理好实验实训用品,搞好环境卫生后,方可离开实验实训室。


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实习实训安全管理,保证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实训前的安全管理

(一)实习实训前,各系部应了解校外实习实训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与实习实训单位就学生实习实训安全问题进行协商。

(二)实习实训前,要求各系部与参加校外实习实训的学生签订校外实习实训安全责任书或协议。

(三)实习实训前,各系部应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了解实习实训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规章,敦促学生执行实习实训单位的规章制度,强调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要与实训学生保持联系以便及时化解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

(四)校内实习实训由实训指导教师在上课前做好实训安全检查等准备,实训前做好安全教育和提示,做好实训设备、仪器安全运行的各项保障工作。

二、校外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

(一)系部应提请实习实训单位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有关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生产安全等教育或培训。

(二)进行校外实习实训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实训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实习实训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劳动规程实训,确保劳动安全。若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和要求而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或按实习实训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实习实训单位要加强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劳动保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止实习实训中发生意外事故。

(四)实习实训学生是具有行为能力的社会自然人,实习实训单位、系部应不断教育、督促学生工作之余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加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告诫学生工作时间以外必须遵守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于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自己承担责任。

(五)在外地分散实习实训的学生,系部要指定专人与之保持联系并做好实训情况记录。

三、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一)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训过程中,由于实习实训单位的责任发生事故的,由实习实训单位承担责任及处理善后工作;因实习实训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遵守实习实训单位的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实习实训属于学校教学的组成部分之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学生,由保险公司按相关条款和规定执行。

(二)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训过程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制度执行。

(三)其它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认识实习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关于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 号)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太阳成认识实习工作,增强学生专业认知能力,强化学生职业素质培养,制订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认识实习是在学完基础理论和技术基础课之后、上专业课之前,安排的参观认识性实习;是贯彻“实践—理论—再实践”认知规律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是弥补学生对实际生产、实践经验和实践知识不足、提高专业课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教学过程。

二、实习地点及时间安排

(一)认识实习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联系和安排,在校内实训基地、校外实习基地、相关企业或工地进行。

(二)认识实习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安排在专业课之前或穿插在讲课过程中,时间多少由任课教师确定,一般为1-2天。

(三)认识实习由任课教师负责指导。在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充分准备并按班级写出认识实习任务书,并向学生做详细布置。

三、实习内容及要求

(一)实习内容应根据教学标准的要求,紧密结合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以参观认识实习的方式,帮助学生接触和了解实际生产知识、实践知识,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二)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写出详细的认识实习任务书,并向学生做出认真布置。

(三)学生应认真听取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教师的讲解,详细了解企业、车间或工地的生产组织、生产过程、相关设备及结构知识,并认真记好笔记。

(四)参观实习结束后,每个学生均应写出实习总结(实习报告),由指导教师评阅后交系或教研室保管。

四、实习纪律要求

(一)学生必须遵从指导教师及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遵守实习的规章制度,不允许擅自动用设备及其它装备和物品。

(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现场的劳动纪律及安全制度,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确保自己安全。

(三)学生必须按实习要求穿好工作服,戴好防护用品。

(四)实习过程中要认真听讲,记好笔记。

(五)实习过程中不许擅自离队,闲谈打闹,更不许吸烟吃零食。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强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顶岗实习任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等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规定各专业在学制规定的时限内必须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顶岗实习,是指学院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提供实习平台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  顶岗实习总体要求

第三条 顶岗实习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不得免修,如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实习期间,学生在企业顶岗工作,既是企业的(准)员工,但同时又是学校注册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校企双方均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原则上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在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实习。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必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后,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审核签字、所在系及学生处复核签字、招生就业处审批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

第五条 全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各专业最后一学期的教学活动统一安排为顶岗实习并必须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时间不得低于半年。

第三章  顶岗实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副院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系主任、教办主任和学办主任为组员,负责对全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领导,以及实习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系设立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教办主任和学办主任担任副组长,教学秘书、实践秘书、学工干事、辅导员、指导教师为组员,负责本系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各班设立学生顶岗实习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干部为组员,具体负责本班学生顶岗实习相关事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学生顶岗实习实施方案,负责督促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及各系按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学生顶岗实习;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检查和考核;负责学生顶岗实习资料收集和归档;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管理。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校企合作,建立学生校外实习基地,组织召开双选会,提供学生实习(就业)信息,落实学生实习(就业)单位,指导学生实习(就业),实习过程中每月与各实习(就业)单位联系一次,反馈学生实习(就业)情况,组织安排好学生顶岗实习到就业的过渡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指导、督促各系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前的教育工作、实习期间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各种学生违规违纪、安全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条 各系具体负责本系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离校前,要根据相应职能部门要求认真开展学生实习(就业)指导教育;要积极有效组织毕业班学生参加岗前培训、校级就业指导课、双选会、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等顶岗实习配套活动;要做好本系学生顶岗实习实施方案,安排好顶岗实习学生辅导员和指导教师,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内容与人才培养方案一致,专业对口,各班要制定详细的学生顶岗实习计划。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要及时、切实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填写相应表册,顶岗实习工作组组长每月负责总结并汇报本组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遇突发情况应立即上报所在系及相应职能部门。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顶岗实习实施方案,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要求、考核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等。

第十二条 学生处和各系负责组织开展学生顶岗实习教育,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和各项要求,并做好实习动员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要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实施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或教学实习就业基地,开展校企合作、产学合作及产教融合,对合作企业及事业单位应进行评估并形成纸质材料。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要组织召开各类毕业生双选活动,按照相对集中和就近原则落实学生顶岗实习单位,要求实习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确定意向单位后,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和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顶岗实习安全、有效、顺利地进行。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和系部负责学生实习(就业)指导工作,办理、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十七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参加顶岗实习前,须按《学生顶岗实习离校登记表》规定的程序办理顶岗实习离校手续。各职能部门、系应根据顶岗实习工作职责严格审核相应材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任何个人或部门(系)不得私自更换实习单位,否则实习成绩以0分计。如果确因个人特殊情况或实习单位原因须变更实习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学生个人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核实并签署意见,学办主任和教办主任审核,系主任审批,报招生就业处变更实习单位,同时报教务处备案。若已签订《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需根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补办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九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每个学生必须按规定做好实习周记和实习报告等资料。应参加考试、答辩等事宜的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参加。实习单位在未征得学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返校。

第二十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上岗。实习单位要负责实习学生在整个顶岗实习阶段的安全,指导培养学生技能,做好实习鉴定工作并在顶岗实习鉴定表上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后,应按规定上交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就业协议或录用证明等资料交所属系。各系、各专业要对照本专业学生顶岗实习考核标准认真开展顶岗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工作,学生顶岗实习考核成绩合格,获得顶岗实习学分,纳入学生毕业资格审查范围。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顶岗实习应按规定上交顶岗实习离校登记表、实习协议、安全协议、实习计划、实习鉴定表、实习周记和实习报告、就业协议或录用证明等材料交辅导员处,各系收集整理后交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学院领导、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及各系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实习单位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巡查,每年3月至5月进行学生顶岗实习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结束,每年6月份进行顶岗实习考核。顶岗实习成绩由平时表现(包括出勤、平时纪律、资料回交情况等)、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实习鉴定四部分综合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依次为30%20%20%30%。学生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记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六章  纪律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坚持学校管理和实习单位管理相结合,学生接受学校管理,实习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各系要按照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做好实习学生的实习指导工作、思想行为管理工作、收集好相应的材料;实习单位要向实习学生指派校外顶岗实习指导老师,及时向学校通报学生的学习、安全、行为、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习单位应为所在该单位实习的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并且负责学生在整个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实习协议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和单位,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管理,努力掌握专业技能,确保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要与系部和班级保持联系,向系部和辅导员汇报实习情况,按规定完成顶岗实习周记。对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的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对工作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在实习期间违犯学院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按《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在实习期间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按国家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此规定为准。


关于在全院学生中实施双证书制度的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教高〔20093号)的精神以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要求,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学院决定在全院学生中实施双证书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等职业教育推行“双证书”制度,是提高毕业生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实现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对接的重要举措。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是劳动者就业的通行证。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既是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太阳成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实施劳动准入制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的有效措施。

二、“双证书”制度涵义

(一)“双证书”制度是指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即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学生在领取毕业证书前应至少取得一种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同时,学院鼓励所有学生参加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

(二)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同时努力取得本专业对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校级以上外语等级证书。   

三、基本要求

(一)鼓励在校各专业学生考取本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鼓励学生考取多种职业资格证书,以提高学生的就业选择能力,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各系专业教研室根据本专业岗位需求,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

四、考核标准与考核内容

(一)考核标准: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技术等级考核包括技术应知(理论考试)和应会(实际操作)考核两项。应知考核内容包括技术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安全知识,考核方式以笔试为主。应会考核则考操作技能。应知应会均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合格。

五、职业资格证书选择

对已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职业(专业),学生原则上应考取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对尚未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职业(专业),学生可考取相近或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学生也可根据自己的就业取向,结合未来职业发展变化的需要考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组织与考核

(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太阳成设立了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学院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鉴定的管理工作,教务处和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系部积极配合,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培训、辅导、考证以及资料的存档工作。

(二)各系部应从一年级学生开始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并由分管领导负责,鼓励学生在2-5学期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三)太阳成职业技能鉴定站主要面向本院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需要面向企业在职职工、社会富裕劳动力、复转军人、农民工精准扶贫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应先报省或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

(四)职业院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应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执行。

七、报考及培训费用

(一)报考和鉴定费用由学生承担,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鉴定站组织的考前培训或辅导,学生自愿参加。培训费用和教材资料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八、证书发放及管理

(一)证书发放。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学生,成绩合格者,由相关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务处及时通知各系部,以班级为单位发放证书。

(二)证书管理。技能考核鉴定结束后,由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将考核合格的学生名单以班级为单位报教务处和各系部登记备案。由各系部组织或学生单独参加的社会考试或竞赛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系部自留复印件,并以系部为单位,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教务处登记备案。

九、实施要求

(一)各专业实行“双证书”制度,制定满足“双证书”教学要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确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二)将专业、课程体系、教材、实训课等项目的改革同相关职业岗位的技能要求结合起来,将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科目、教材、实训内容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中。

(三)学院要定期召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体系进行研讨、修订,确保人才培养方案与国家现行职业资格技能标准的一致性。

十、管理办法

(一)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不得参加学院各项奖学金的评选、不参与评优评选、不推荐就业、不享受学院其他的优惠政策。

(三)要求毕业生双证书参考率达100%,获得双证书人数占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90%以上。未达到90%以上的系(部),学院将令其整改,确保毕业质量。

十一、附则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由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