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加大依法治校的力度,强化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经学院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课堂教学类教学事故认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早退(含提前下课)但未达10分钟、酒后上课,但教学秩序混乱在10分钟内得到整顿。
3.擅自调整、变更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延迟或超前教学进度4学时以上。
4.按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到课程结束时未批改的作业占应批作业的三分之一以下。
(二)严重教学事故
1.备课不认真,使教学出现重要概念错误或条理不清,对学生学习造成不良影响、或上课无教案。
2.上课迟到或早退(含提前下课)达10分钟,或不及10分钟,但一周内迟到、早退达3次。
3.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调课或找人代替上课。
4.授课不按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进行,随意增减课时、更改教学内容、课程性质,或延迟或超前教学进度6学时以上。
5.按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到课程结束时未批改的作业占应批作业的三分之一以上。
6.上课时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较严重的秩序混乱或人员财产损伤。
7.教师上课不关闭移动通讯设备或进行商业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三)重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在教学环节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下载、播放、宣传违背我国法律和道德的内容或辱骂、体罚学生,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擅自停课、无故缺课、或鼓励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3.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未经教务处同意,让学生停课参加任何其他活动。
4.未按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教学,舍弃学期课程内容四分之一以上,延迟或超前教学进度10学时以上。
第二条 课程考试类教学事故认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1.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缺席,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以内。
2.命题或试卷印制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二)严重教学事故
1.不按要求命题,造成试题有较多错误和问题、丢失试题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命题任务。
2.考场安排考试不当、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缺席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为不处理、不上报,擅离监考岗位,监考或收卷或阅卷过程中丢失、漏装试卷。
3.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私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评卷过程中丢失试卷影响个别学生的成绩评定。
4.不按规定时间(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报送成绩,影响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重大教学事故
1.有意或无意泄题(含试卷印刷、传送、保管、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泄题),评卷或登分时故意抬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2.教师所报成绩有成批错误且未按学校规定程序及时更正,成绩管理人员成批丢失在校学生考试成绩。
3.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更改学生考试记录,造成成绩存档和学籍处理错误。
第三条 管理保障类教学事故认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或教辅用具及资料,或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及考证。
2.未及时征订、漏订教材,造成开学一周内学生无教材使用。
3.已到上课时间,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实训室,致使上课延误10分钟以内。
4.排课出现差错,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二)严重教学事故
1.擅自调整、变更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更改规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教学场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导致教学秩序混乱达10分钟及以上。
2.处理学生休学、转学、退学、转专业等事宜出现明显错漏,造成不良影响;
3.教材征订工作中发现漏订、少订,而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学生开学无教材使用达一周;
4.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或教师、学生上课冲突情况未及时处理。
(三)重大教学事故
1.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2.系和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技能证书等。
3.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
4.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为申请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部门各一份备案,由所在单位给予公开批评,当月绩效考核扣10分,1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定。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部门各一份备案,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月绩效考核扣20分,2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第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部门各一份备案,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处分,当月绩效考核扣50分,3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一年内发生2次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发生3次以上视为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一年内发生2次视为重大教学事故,累计2次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解聘、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此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中未穷尽的事项,能够比照执行的比照执行,不能比照执行的由教务处报学院研究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