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的发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职业技能、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工作,改革考试制度,促进学风、考风和校风建设,使考试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考试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同时也是检查教学效果的依据,是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
第二章 考试要求
第三条 树立现代教育观、人才观和考试观,考试必须体现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新型教育观念,改变以测试知识掌握情况为主的传统方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 考试必须有利于把学习的压力传递到平时的学习中去,加强平时考核,避免一考定论,逐步加大平时考核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
第五条 考试的组织管理必须从重视对结果的处理转向重视考前的警示和考试中的监督,力争将各种违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 考试方法
第六条 凡学生所修课程和主要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须进行学期考试。考试课程的门数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考查课程一般随堂考核,在课程结束前完成考核。
第八条 考试方法要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由主讲教师和教研室共同商定,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用闭卷、开卷等方式,但一般应以笔试闭卷为主,非笔试闭卷考试方法,开卷考试应在试卷上注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九条 命题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由任课教师拟定、或由题库抽取、或由教研室集体拟定。命题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试题难度要适中,要有一定的覆盖面,要易于鉴别学生的实际水平,期末考试的命题范围应包括全学期的内容。
第十条 凡教材相同、进度基本一致的课程,由所有任课教师集体讨论命题、或教研室集体讨论统一命题,并制订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
第十一条 笔试课程(包括考查科目)要求同时出难度、范围、份量大致相同的两套试卷,由教务处随机取舍。并要求同时拟出两套试题的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与原卷一起存档保存。口试试题套数应不少于该班口试的人数。
第十二条 试题按100分总分命题。
第十三条 试题拟定后,经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的系(部)主任审定签字后,由教学秘书交教务处统一制卷;命题纸一律采用学院统一印制的标准试卷纸,若手写则需用碳素墨水书写,题与题之间不留空行,字迹、符号必须清楚、工整、无错误。凡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教务处不接受制卷。
第十四条 各教研室应逐步建立试题库,提高命题质量,命题要尽量规范化、科学化,逐步采用标准化试题。
第十五条 加速教考分离步伐,使考试成绩比较客观地反映教和学的实际水平,对教学效果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价,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学院按照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分批、分期规划,加快试题库建设的步伐。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考试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对出现考前泄题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考试,因病、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部)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缺考)处理。旷考(缺考)课程均以零分计入学生成绩表。
第十八条 为了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
1.课程(环节)缺课(包括病、事假、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总课时的30%及以上的。
2.课程作业或实践记录、报告缺交1/3及以上的(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论)。
3.违反考试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第六章 考试形式与监考
第十九条 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采取闭卷,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如开卷考试科目要在试卷上注明“开卷”二字,其它特殊要求应事先征得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才能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考试前安排有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通过系(部)审核报请教务处批准,可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实施前举行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试采取“半封闭考试”的形式,将安排有考场的楼层封闭起来,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在指定的考场内对号入座,不得任意调换座位。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整个考试过程的宏观调控,组织安排全院统考课程的考试,非统考课程的考试按学生归口或课程归口原则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组织安排,各系(部)主任为主考,实行主考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严格监考,统考课程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统考课程的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各系(部)负责安排,教务处进行协调。要求每个考场安排二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或渎职。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监考环节的管理。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巡视人员检查各系(部)考试工作的组织情况,对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监考、对作弊行为不闻不问或在考场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的监考人员,当场提出警告,并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阅卷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试的阅卷一律采取封闭式阅卷,禁止学生进入阅卷地点,干扰阅卷工作,所有试卷原则上不得带回家评阅。
第二十六条 阅卷教师应坚持原则,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不给“印象分”,不送“同情分”,教务处及各系(部)要对评分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凡有条件的课程,可实行流水阅卷,交叉阅卷,尽量减少教师自己授课、自己命题、自己阅卷的“三自”现象。
第二十七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100分制,考查课程成绩也可按五级记分(优≥9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期末考试的成绩是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主要部分,一般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评定学生课程成绩(少数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调整两部分成绩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所有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在阅卷完毕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签字后,由教学秘书统一报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严格成绩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成绩。学生成绩的修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正式的手续。
第三十条 考试后,课程的考试试卷由教务处保管,试卷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考前复习辅导、答疑工作,严禁向学生泄漏考试范围和试题。教师如有漏题、送分、监考不履行职责、袒护学生违纪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教师责任,并按学院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正确认识考试的目的和要求,在考前要进行系统的复习,作好准备,争取考出优秀成绩。考前不得向主讲教师要求指定复习范围。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 为养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加强考试纪律,做好考试工作,本着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肃处理的原则,切实加强考试工作全过程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教学督导、各系(部)主任、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组成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检查、巡视、总结考试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下设考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常规考务工作,对整个考试过程进行调控,裁定学生违纪事件,处理考试中的有关事宜,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安排组织全院统考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六条 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任主考,由教办主任、教学秘书、实践秘书、辅导员组成的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有关课程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考试过程中及时通报处理各项违纪事件,做好考务、保卫值班等工作,考后及时写出考试工作总结交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于考试前15分钟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
二、考生必须按监考员指定的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三、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否则按缺考处理。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四、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如手机、电子词典、电子计算簿、随身听、读书笔记本等)进入考场,若已带入考场者,请主动交监考员代为保管,否则按考试作弊处理。
五、考生答题时,一律用黑色钢笔或黑色中性笔工整书写,并按要求答题,答题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六、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七、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传递纸条、交换试卷、互对答案等。违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八、考试时间不得上厕所,确因身体原因需要,须由监考员陪同,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九、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稿纸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验收后才能离开考场,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十、考试违纪学生,按《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监考员职责
一、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地点,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参加考前会并领取试卷。
二、考试开始前15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合理安排座位,左右应间隔一至二个座位,前后对齐,有座位号的要求对号入座。
三、考试开始前10分钟,令考生将非考试用具(包括通讯工具)、书籍及有关考试资料集中放在小件物品存放处,并逐个检查桌面上是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若有字迹则令考生擦净),然后开始发放试卷。考生在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四、考试开始前监考员应认真检查考生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组织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并清点人数,检查考卷是否有缺页、缺卷,若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处理。
五、监考员必须在考室前后各站一人,注视学生,在考生有作弊动机时要及时警告,避免学生作弊成为事实。如发现考试作弊者当场制止,收回试卷注明“作弊”字样,并让考生退出考室,写出书面检查,且将作弊情况填入“考场记录单”。
六、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室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吸烟、阅读书报、闲聊、注视窗外、玩手机、听音乐等),不得擅离职守。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或暗示,但字迹不清则应予当众答复。
七、严格执行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八、考试结束后,认真清点试卷份数是否与参考人数相符,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对将试卷带出考试的考生按考试违纪处理。
九、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试卷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连同考场记录单及作弊考生资料报送考务办公室,由考务工作人员清点、验收合格、签字完毕后监考工作结束。
十、如不认真履行以上职责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太阳成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试,均按照本办法执行。太阳成其他类型在册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试纪律。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员的指挥、监督和劝告。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相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试用纸缺失、损坏或将其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以任何形式影响考场秩序或干扰监考教师工作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相应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有违纪行为或嫌疑,又不听从监考教师劝阻、警告者;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其它作弊行为。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相应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曾因考试违纪受过警告处分,再次作弊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四)故意引起考场纪律混乱,造成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五)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相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以不正当手段窃取试题,并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作弊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四)主动或被动替他人代考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相关的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相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者,应予以立即制止并纠正;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发现学生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者,应当及时终止其本科目考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同时如实记录学生作弊情况,并由两名监考人员核实签字。监考员应及时将对所涉及学生的作弊行为的相关记录材料报考务办公室。
第三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班级辅导员、系(部)管理人员应及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学生处。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现象,监考员应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考试违纪情况记录表,将违纪学生交至考务办公室,违纪学生在考务办公室认真、如实写出书面认识。当堂考试结束后,系部管理人员到考务办公室与违纪学生谈话,并认真填写违纪学生谈话记录表,将考试违纪情况记录表和违纪学生谈话记录表交学生处。
第十三条 处分为留校察看以下者,由学生处研究决定,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发;处分为留校察看者,由学生处和教务处共同研究决定,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发;处分为开除学籍者,由学生处和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院长签发。开除学籍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对以上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处理按《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违纪处分与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考试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的类似条款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缓考管理规定
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试管理与组织工作,规范学生缓考申请程序,根据《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太阳成集团tyc1050考试工作规范》,结合太阳成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考试时间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未经批准未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该课程学期补考资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确实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医疗证明等。
(二)学生确因家庭变故、不可抗力、学校公派等紧急性、重大性事件,无法按时参加考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课程考试时间与国家规定的大型正规考试时间安排冲突,需出具各级考试的准考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重修考试科目与期末考试时间冲突。
三、申请缓考的流程
(一)学生在系统下载《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缓考申请表》,正确填写表格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交由辅导员、任课教师、系(部)签署意见;
(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教务处,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手续可由学生本人办理或由辅导员代为办理;
(三)缓考审批意见由相应系(部)及时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经批准缓考的学生,缓考课程由系(部)教学秘书统一公布;未获批准的学生,按缺考处理。
四、申请缓考的时间期限
(一)通常情况下,缓考申请需在课程考试开始前三个工作日申请办理完成;
(二)学生因急病、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办理,应先向辅导员请假,由辅导员在课程考试前事先告知系(部),系(部)统一报教务处并通知任课教师,并在考试后三日内补办手续。
五、缓考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在下一学期初进行,随同补考学生一并参加相同课程的考试。
六、其它说明
(一)凡经批准允许缓考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否则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二)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资格者,一经发现,按缺考处理;
(三)缓考申请仅适用于期末考试。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