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规范
教学工作是学院中心工作,提高教育质量是学校教育的永恒主题。教师的根本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教学工作中,教师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为确保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教师工作规范。
第一条 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践行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第二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热爱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积极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着力塑造良好师表,言传身教、吃苦耐劳、勇于实践、精益求精,富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健康成长,对学生热心帮助,严格管理,因材施教,教书育人。
第六条 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严格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 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热爱科学,严谨治学,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八条 顾全大局,互相尊重,团结互助,平等竞争,共同提高;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交往要注重师德,文明礼貌。
第九条 任课教师均应根据教育法规定获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条任课教师承担教学任务,须教务处和所在系(室、中心)审查其任职资格、任课门数和课程。新开课教师须在教研室或以上范围试讲,由教研室有关教师评议,试讲效果良好并经教务处批准,方能独立开课。新进的专业教师,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一)具有渊博的学识,扎实的理论基础,较深的学术造诣,熟练的专业技能,严谨的治学态度,精湛的教学艺术。
(二)专业教师要具备双师素质。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生产操作能力,规划设计能力,技术应用能力,熟悉生产过程,有较强的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原则上每5年须有半年以上生产一线实践锻炼经历。实验、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娴熟的操作技能,保养维修和管理仪器设备的能力。
(三)具有编写和运用课程教学标准、教材、讲义等能力。具有从编制授课计划到命题阅卷以及指导各类实践环节全过程所应具备的各种能力。
(四)有管理、组织、指导、教育和帮助学生的能力。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的能力。
(五)有承担课题研究,进行科学试验,撰写研究论文,科技咨询与推广服务的能力。
(六)教师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运用能力。坚持自学,获取信息,不断提高和自我完善。
(七)任课教师每学期开设课程不得超过三门,且在同一班级开设课程不得超过二门。
(八)系(部)须在每学期放假前将本系下学期任课教师的姓名、职称、讲授课程名称和计划学时教学任务表,并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理论教学规范是对教师理论教学的基本要求,是教师理论教学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教学标准。如需增减教学内容,须经教务处批准,但不得减少实践教学时数。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研究课程教学标准,依据标准确定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选用与标准相适应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并编写学期授课进度计划。学期授课进度计划交系(部)主任审批。学期教学进度计划一式三份,教务处、系(部)、任课教师各一份。教师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学期授课进度计划,实际教学进度与计划相差不能超过4学时,否则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课表排定后不能随意调课,教师因故不能按课表排定的时间上课,要提前两天填写调课单,由系(部)审批后交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统一安排的公益劳动或其它重大活动需要停课时,由教务处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其他部门无权无故停课。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基本形式和主要环节,教师授课质量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师要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一)认真备课,写好讲稿、教案。任课教师应认真钻研课程教学标准和教材。要在掌握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了解学生的基础上,设计教学方案。根据学期授课进度计划,每2学时写一个教案,不得无教案上课。平时提前一周,开学时提前两周写好教案,及时交系(部)审批。课前要反复熟悉教案,准备好课堂使用的教具、仪器和挂图。
(二)严守职业纪律,按时上课,不旷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压课。课堂上不讲与授课内容无关的事,不把个人情绪带进课堂。教师应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合班课教师应提前15分钟进入教室组织教学。
(三)任课教师要准备好任课班级的考勤册、记分册,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护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系(部)反映。
(四)教师上课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取舍得当;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五)教师讲课应做到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阐述准确,突出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改革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提倡师生互动,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钻研精神和创新意识。要因材施教,重视学生的能力培养。教师在教学中应积极反映本专业领域新成果、新进展,不得照本宣科,简单罗列,平铺直叙。
(六)积极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学手段,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课堂效率。
(七)为了检查教学效果和督促学生学习,各门课均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布置课外作业。作业内容既要符合课堂教学要求,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和技能的训练,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八)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每次批改作业应做好批改记录(次数、日期、评语、评等记分)。作业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作业成绩作为平时成绩按比例计入学期综合成绩。对马虎、潦草等不合格作业应要求学生重做;对抄袭或不交作业者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批评教育,令其重做补交。
(九)教师应重视对学生学习的辅导和指导。每门课程每周辅导不得少于一次。辅导一般安排在自习课或晚自习时间,采用进入班级巡回指导、个别辅导的形式进行。辅导前要认真准备,做到胸中有数,对辅导中难以解答的问题,可留下来,等弄懂以后补答。
教师实践教学规范是对教师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是教师实践教学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要严格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标准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专业劳动、毕业实习、参观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等教学活动。实践教学活动应有完整的实施计划和严密组织安排。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标准。其内容需要变动时,应报系(部)、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授课任务通知书和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标准的要求,拟定出本学期的实践教学授课计划(包括实验实习进程计划、教学实习计划、生产实习计划、社会调查计划、课程设计授课计划、技能考核方案等),在开学第一周内交系(部)主任审批,实验实习进度计划必须是一式两份,其它计划各一份,开学一周内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写好实践教学活动的讲稿与教案,按照学院制定的对实践教学活动授课评价要求和实践教学的教案编写要求认真备好课。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应在上课前一周书面通知实验室及实验员,提前通知学生,布置预习实验讲义或指导书,每次实验前应会同实验员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是停课实习的课程必须在办理审批手续后提前一周上报教务处,不得临时停课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认真填写能反映实习科目和项目的实习记录,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现场。课后应及时检查各实践教学环节的结果,检查设备完好情况,填写教学日志。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习、设计等一旦结束时,指导教师应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写出实习报告或作业设计等,并认真批改,结合学生上课的实际表现,综合评定其成绩。
第二十六条 教师必须按课程表及实践教学授课计划规定的时间上课,因准备不足,设备不正常等原因而无法上实验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有实践技能考核的实践教学环节,教师必须按实践技能考核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考核,考核成绩单列,汇总填写统一的成绩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的成绩评定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成绩考核按《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课程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设计等)必须考核。考核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考查课要对学生进行全面多角度的考查,包括提问、小测验、作业、实验实习成绩等。考试课按课程教学标准要求出两套试卷(A、B卷),并备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答辩)课程技能成绩单列,计入学生成绩单。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试结束三天以内,教师必须阅完试卷,并将学生考试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在教学管理系统打印成绩单,经检查无误后,签具姓名、年、月、日,并按要求写出成绩分析报告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严肃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认真监考,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考试作弊者,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认真、客观、公正评阅试卷,避免在评卷、核分、填报成绩中出现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规范中的条文与上级文件或指示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文件或指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