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稳定学院的教学秩序,根据太阳成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排课
1、教务处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学期教学进程表、教学任务分配表和总课表,并于放寒(暑)假前一周编制完毕,经教务处长审定批准后实施,批准后的总课表原则上不允许变动,若确需变动的,按调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根据学院的教室条件、学生班级数量和教学规律的要求,排课时序按先1-2节,后3-4和5-6节,再7-8和9-10节的顺序确定,不同性质的课程适当搭配,同一课程授课时间要适当间隔,体育课不安排在1-2、9-10节课。
3、教师因客观原因对排课时间有特殊要求的,需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在排课前交教务处,教务处排课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安排,若因具体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则应服从统一排课。
4、各系(部)应在教学任务下达后,按规定时间配备好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将相关信息(教师、教材、考试方式、实训周次、实验时数、上机时数、投影时间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教师配备有困难的,需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妥善解决。
5、各系(部)确定任课教师时,应统筹安排,全面考虑,把稳定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放在首位,减少可预见性的课表调整和任课教师调整,教师调课次数应作为对各系和教师个人进行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调课、代课和停课
1、任课教师应按照排定的课表上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更换教室或课程。教师因公、因事、因病需要调课或代课,必须事先填写调(代)课单,经系主任签字同意,教学秘书登记后,报教务处签字批准。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调课或代课,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调课或代课的,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2、教师因故需要调整上课时间,应在一周前提出书面报告,经系同意,属临时性调整的由教务处批准;非临时性调整的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具体调整由教务处安排。
3、教师如遇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停课或调课,任课教师须在上课前半小时口头或电话通知系(部)和教务处,并由系(部)及时通知班级,事后上班第一天按规定补办停课或调课手续。
4、教师因公外出或病、事假超过一周以上的,系(部)须安排其他教师代课,代课按原课表执行。
5、任课教师因故不能坚持上课的,按本条第2款规定提出申请后,由各系(部)在一周内安排好代课教师,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6、学院严格控制停课。因特殊情况停课时,须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因停课影响的主要课程由教务处安排在其他时间补上。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此规定为准。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