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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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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录入时间:2024/3/25 11:3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水平,促进专业建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央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管理责任

第二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负总体责任,分管科研工作的学校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并共同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学校其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履行科研项目管理职责。

(一)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合同审核、项目实施和验收结题等全过程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纪检部门和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审查项目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三)后勤处依据相关规定负责承担科研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的招投标、采购工作,科研仪器设备管理。

(四)纪检监察部门、人事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科研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二级学院是科研活动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项目申报书的初审;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配合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工作。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科研任务并按时提交项目报告材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应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应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做好科研项目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批准立项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学校内部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科研主管部门(含科技、发改、经信、社科联等)下达的常设计划项目或专项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科研主管部门设立并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哲学社会科学类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科研主管部门设立并下达的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以及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前款所列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实验室下达或公开招标的各类科研项目。

哲学社会科学类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前款所列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国家高端智库建设单位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省委新型智库课题、省政府政务调研课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重点课题。

3.市厅级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市厅级科研项目包括:省级非科研主管部门(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市级科研主管部门以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下达或公开招标的各类科研项目。

哲学社会科学类市厅级科研项目包括:省级非科研主管部门(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国家一级学会、教育部各类社科研究基地、省委新型智库、省(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及市级科研管理相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4.获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人才培养”“引智”“三支”等项目,按照主管部门级别进行认定。

5.对于有争议的纵向科研项目的认定可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认定。

(二)横向项目。指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协会)等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满足委托方服务需求的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项目的认定以立项合同书(或立项文件)及到校经费为依据。

(三)校内科研项目。指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校级科研项目(含教改项目)和校级专项项目等。

第五条 以学校为牵头单位(以申报书为准)主持申报并获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下达批复文件有“太阳成集团tyc1050”名称的,认定为相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以申报书为准)并获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立项有经费到校的科研项目,认定为同级别纵向科研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归属。

经科研处认定立项的科研项目(含项目负责人为党政部门和直属部门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按照学科类别纳入相应二级学院的学校科研工作管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科研处面向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学校自身优势与特色,充分发挥共建与区域产学研联合办学的优势资源,策划并组织各二级学院推荐研究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科研项目参加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跨学科协作,集中优势科研力量开展科学研究;负责组织同行专家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填报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表等。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方向和需求计划撰写项目申报书,应做到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第十条 外单位在我校兼职人员经聘任二级学院推荐、人事处批准可作为我校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确有兼职人员离校但仍未完成项目结题验收的,项目所属二级学院或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应履行转委托手续,须委托校内教职工全权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结题验收,依托二级学院应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和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

(一)科研处依照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统一组织开展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各二级学院应及时传达项目的申报信息,积极做好申报宣传动员工作,积极策划、组织申报各级各类项目,确保申报内容客观、真实。

(二)对限项申报和非竞争性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公开申报信息,自由竞争,科研处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除涉密项目外,拟推荐申报的项目清单均应通过科研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申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下,项目负责人应以“太阳成集团tyc1050”为唯一法人单位与校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做到条款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

(二)除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要求外,横向项目合同应使用学校科研处网站转载的国家科学技术部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填写后的技术合同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并由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审核通过,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正式签订。

(三)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签订,合同经费须在5000元以上;原则上到校经费应不超过合同经费,如超过合同总经费的,必须由委托方提供证明。

(四)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含保密条款的,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核定密级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五)鼓励以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身份联合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横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纵向科研项目对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校内科研项目申报

(一)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申报与管理按照人事处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执行。

(二)校级专项科研项目须经科研处批准设立,并按照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科研管理工作。专项科研项目原则上应该面向学校教职员工公开组织申报,向特定领域教职员工发布的或以非竞争方式安排的项目立项必须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报备。

(三)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承担的以学校经费资助立项的在研项目限2项,已经主持2项校级科研项目且均未结题的,不得再申报校级项目。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 科研项目必须纳入科研处统一管理,未经科研处认定立项并统一管理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应的责任。除学校明确要求发布的校级专项科研项目外,未经科研处批准,学校其他任何职能部门不得发布部门科研专项。学校下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具有科研项目性质的经费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计的范畴。

第十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

(一)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签署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或立项单位要求的回执、经费预算表等,按规定时间报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科研项目,学校不予立项,并追究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二)凡以我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我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的纵向科研项目,一旦经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即可在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其他类别的纵向科研项目,须同时提供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和研究经费到校证明材料,方可在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 横向项目立项

项目负责人凭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和研究经费到校证明材料到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 校内科研项目立项

校内科研项目获立项批复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校内项目任务合同书等相关材料,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学校科研处。

第十 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排序,应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研究协议、签署的合同等证明材料中所确立的研究人员名单和次序为准;未签订任务书或研究协议、研究合同的,以正式申报书中的研究人员名单和次序为准。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科研处及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要对实施研究计划所需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 多个二级学院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研究计划的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责、权、利。各承担二级学院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实施。

第二十 科研项目外协

(一)科研项目外协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规定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050外拨(协)合同审批表》。除涉密项目外,拟签订的外协合同事项须在负责人所在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加盖学校行政章。

(二)科研项目外协合同审批时,项目负责人须附任务来源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任务来源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没有明确外协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纸质说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

(三)科研项目外协合同应明确承担单位、合同金额、技术内容、保密协议、完成方式和时间地点、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以及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学校应享有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风险责任由双方合理分担,违约赔偿金额应控制在合同标的以内。

(四)外协科研项目应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被委托单位需提出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 科研处根据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所需材料,由科研处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二十 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申报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调整需要,自主组织科研团队,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学校作为合作单位或参与单位的科研项目,除向学校科研处备案之外,还需另行向项目牵头方单位备案。若与科研项目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管理办法有冲突,以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规定为准。

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责任单位、改变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调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计划、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出版发表,以及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等事项,报科研处审批,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报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审批(或备案)。调整各类项目的课题组成员或延期事项等,按照立项单位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 为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承担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结题之前原则上不得辞职或调离学校。确有辞职或调离的情况,由科研处变更项目负责人,由校内教师承担项目实施,原项目负责人应无条件在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上签写同意意见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第七章 项目验收结题

第二十 科研项目应按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验收结题手续。

第二十 科研项目延期。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要求,提出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二级学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批。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送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审批。获得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 科研项目中止。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拒不接受检查,拒交检查报告和成果;按立项申请规定的任务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项目中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止申请,报科研处和项目发布单位备案。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收回相应研究经费。该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 经学校认定的获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人才培养”“引智”“三支”等科研项目,如立项文件要求结题的,按文件要求办理;如立项文件没有要求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须按时向学校提交结题申请。结题材料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目标任务完成后方能验收结题。

第二十 项目组成员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研究报告等成果应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进行标注。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十条 科研项目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结题证明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科研处按照学校科研档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后,提交学校档案馆进行立卷、归档。

第八章 项目监督与责任追究

 科研处及各二级学院应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人员自觉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记入“黑名单”。

第三十 科研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校内监督,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尤其是对于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科研项目,学校将作为重点进行跟踪管理,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审计,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第三十 科研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如出现提供虚假材料、数据,不公平竞争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负责人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章 项目保密管理

第三十 在科研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结题等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及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现行相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太阳成集团tyc1050关于印发《科研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川电机职院〔2019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