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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认定及补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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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录入时间:2024/3/25 11:39:41

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因材施教,提高综合素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使课内课外、专业内与专业外、学期与假期、校内与校外的教育活动形成有机整体,使学生学有所获,技有所长,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及补偿的涵义

(一)学分认定是指全日制专科学生在校期间,通过省级及以上水平考试,达到了本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培养要求,经学校认定后,可替代该课程的成绩。

(二)学分补偿是指全日制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在创新创业、技能大赛及课外科技、社会服务、文化活动中等取得的突出成绩,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学生社团、艺体团队,为学院赢得较大声誉者,经核准确认后,可以作为除思政课之外的相关课程的学分补偿。

二、学分认定及补偿原则

(一)每人每学期累计不超过8学分,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学分。

(二)各种专业技能竞赛的级别,参照《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三)学分认定的课程,按对应类别要求计入成绩。

(四)学分补偿的课程,按80分计入。

三、学分认定及补偿的范围及评定标准

(一)学分认定

1.计算机类: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且合格的,可申请替代一门计算机基础课程,通过一级的按60分计入成绩,通过二级的按80分计入成绩,通过三级及以上的按90分计入成绩。

2.行业资格认证类:参加行业资格认证类考试并通过,经相关二级学院(体育部)认定后,可申请替代一门与资格认证考试内容紧密相关的课程,按80分计入成绩。

(二)学分补偿

1.个人代表学校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的获奖者,获国家级一类奖项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补偿864学分(优秀奖不在此列,下同);获国家级二类奖项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补偿654学分;获省级一类奖项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补偿543学分;获省级二类奖项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补偿432学分类奖项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补偿432学分。团体赛项参与者补偿学分按照上述获奖级别对应补偿学分依次减1学分。同一奖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补偿学分,不重复累计。该项次可补偿除思政课之外的所有课程。

2.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2学分;以第一作者在普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非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计1学分;发明专利获得者计4学分、实用新型专利获得者计2学分。经相关二级学院(体育部)认定后,论文、专利内容与本专业学习要求相关,且一学期累计补偿学分大于或等于申请专业课程学分的,该项次可补偿除思政课之外的所有课程。

3.学生参加省级创新创业项目,项目结题验收评为优秀者,奖励项目负责人4学分,主要参与者每人2学分;项目结题验收评为合格者,奖励项目负责人2学分,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每人1学分;学生参加院级创新创业项目,项目结题验收合格者,奖励项目负责人1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包括休学创业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并完成创业企业登记注册的,按法人代表4学分、非法人股东2学分的标准实施学分奖励。该项次只能作为公共选修课计入学籍档案。

4.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社会服务项目,如(SYB)创业培训、技能培训、电子商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等培训项目,完成规定培训内容并考核合格者,每项计1学分,在校期间累计不超过2学分。该项次只能作为公共选修课计入学籍档案。

5.学生除取得本专业一个职业资格证书之外,获得其他各类岗位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证书者每个证书计1学分,在校期间累计不超过2学分。该项次只能作为公共选修课计入学籍档案。

6.个人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科技文化活动等获三等奖以上,计2学分;团体赛项参与学生,计1学分。为学校争得荣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被媒体报道的团体、个人,可报经学院研究,补偿1学分,比赛获奖的学生不重复计分。该项次只能作为公共选修课计入学籍档案。

7.学院选拔的国旗班、礼仪队、艺术团和田径、球类等团体成员,积极参加规定的训练,每学期可补偿1学分;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获奖,可奖励2学分(体育比赛可根据相关体育运动规定人数给予奖励),比赛获奖的学生不重复计分。该项次只能作为公共选修课计入学籍档案。

8.其他可认定补偿学分的项目,需经教务处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后确定。

四、申请、认定程序

每名学生每学期可申报一次,针对上一学期取得的成果进行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学期第四周、第八周。

(一)申报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分认定及补偿审批表》(附件1-1,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相关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各项次对应审查部门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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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审

学生本人将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申报的《学分认定及补偿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汇总复审。符合学分补偿的如需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各项目对应的课程名称见下表:

image.png

(三)公示

经教务处复审确认,学院研究批准,第十周统一向学生进行公示,若有异议,则须复查后予以确认。

(四)记载

经公示无异议的成绩和学分,由教务处统一录入。

五、纪律要求

(一)学生在办理学分认定及补偿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程序。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六、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