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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按照育人为本、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太阳成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太阳成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应审查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审查合格后,领取新生报到单,并按表中所列事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完成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生,经审查属实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如患有重大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必须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应征入伍新生,应向学院提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院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次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学习要求者,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太阳成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到校审核、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并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学院规定时间内报到、交清所有费用,并持相应票据和学生证到系部报到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报到注册,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完成注册手续者,系部应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院不再保留其学籍,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一式二份,分别归入个人档案和学院档案。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任选课)。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笔试、实际操作技能、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学术论文、读书报告、实验报告、实习(训)报告等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均采用结构评分方式,由平时成绩(对学生的考勤、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与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性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所有课程(含理论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和素质教育课程)考核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学生所修读的各种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其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取得该课程学分。补考或重修课程考核及格,在成绩登载时分别注明“补考”或“重修”。
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缺课或缺作业,其中任何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某课程的三分之一者,或规定完成的报告未按时提交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条 学院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一章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每学期由辅导员在学生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
学生体育课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应全部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
经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2/3者,学生本人应申请留级或降级,由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所属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也可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本人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属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折算相应学分,计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因身体残疾或有重大疾病不能剧烈运动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申请,辅导员、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免考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程。重大疾病者一次只予免考一学期体育课,终身残疾者可申请免考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体育课。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核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缓考。学生补考原则上不予缓考。
获得缓考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初,随同相应课程的补考学生同时进行考试。
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一次补考,未按时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该次考试机会,需重修。
第十六条 无故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而未交试卷者即为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不予补考。缺考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课程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选定的非实践性必修课程、限选课程期末考核(课程结束性考核)缺考或考核成绩在40分以下者,不予补考,应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40分及以上者,原则上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补考”,学生补考缺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八条 需重修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教务处提供的重修计划报名,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在计财处交重修费后由教务处安排重修。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重修不及格不予补考,可再重修,其重修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重修”。同一课程重修次数原则上为两次。
学生选定的公共选修课程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性考核)成绩不合格,不予补考,可重选、重修同一课程、也可改修其它选修课程。
在学制期内已达到规定的重修限制次数而考核不及格课程,通过自学于结业两年内回校申请补考。
第十九条 课程期末考核(课程结束性考核)考核成绩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考,按较高的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若学生对成绩有疑异,可通过教务处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期内应参加计算机、英语及所学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证书,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应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由本人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系部审核,教务处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理论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及素质教育环节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诚信教育,学生处记录学生学业、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奖惩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所录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鉴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本人可申请转到其他专业就读。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本人可申请转到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制高职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学学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审查属实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应征入伍者;
(四)自费留学者;
(五)经学院批准暂停学业创业者;
(六)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属系提出书面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填写《休学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经所属系同意,报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自休学获准之日起,休学生效。
学院认为或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应予休学,而本人又不申请休学者,学院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自接到休学书面通知之日起,休学生效。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年(应征入伍和创业者除外),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三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由本人申请,所属系部审核,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可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自休学生效之日起1周内必须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 (因伤、病休学的应附医院的康复证明)向所属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所属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所属系应对其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因伤、病未康复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者,可申请续休1年。学院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第五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院视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学业警示是一种预警,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学业警示由所属系部行文送达学生本人,必要时可同时送达学生家长。
一学期内,经考核(含补考、缓考)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超过该学期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1/2者,应予学业警示。
历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不含重修及格课程及学制期内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16学分及以上者,应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无故不履行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时间超过两周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退学处理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拟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属系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填写《退学学生登记表》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院决定应予退学的学生,将在学院官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后,视为有效送交本人。
(三)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其程序参照《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违纪处分与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四)学院不负责安置退学学生,其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自退学之日起,一切行为后果自负。
2.应予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学院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不按期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
3.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退学者,由学生处通知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4.退学学生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由教务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5.凡已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提前毕业的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原则上两年内,本人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条件,可以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在学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再补办。有特殊需要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