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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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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7] 90919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 [2007]10810911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太阳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公示制度,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年度内不能同时获评,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四川省资助管理中心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财务处、教务处、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下设评审委员会,成员为学工部综合管理科负责人、资助办公室负责人、电子信息工程系主任、机电工程系主任、经济管理系主任、建筑工程系主任组成,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具体的评审工作。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年级辅导员及3名以上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名单应公示)为成员的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学生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和1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选对象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对象如下:

1、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并已在本学年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贫困学生。  

3、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含当年入校的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已认定为本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贫困学生。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为“优”;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含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本学年度考试课成绩平均8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平均75分以上,并且各科必修课平均分达85分以上,所有课程无补考、无重修;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奖励证明材料和个人上学年的成绩单。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为“优”;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10%(含 10%),所有课程无补考、无重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 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 1 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已经被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在校就读贫困学生;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并提交奖励证明材料和个人上学年的成绩单。

7、对极个别因家庭或个人短时间内突发临时重大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非校贫困生库内学生,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校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加入校贫困生库后,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得到老师同学的认可; 

2、在校能认真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无重修、无旷课记录,并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家庭经济困难,已经被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在校就读的贫困学生; 

4、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乱花乱用、吸烟、酗酒现象,师生反映良好。

5、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五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元,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元,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3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三档(特别困难)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困难)每生每年3000元,一档(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000元,秋、春季学期各发放一半。

第六章  名额分配及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以四川省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下达的评选指标为准,按年度申请、评审。学院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四川省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指标,按各系在校生人数比例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把本年度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下达给各系。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采取全院范围的竞争评审方式进行,学院根据四川省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评选指标留出2-3个名额后,再按各系大二、大三在校生人数比例制定名额分配到各系,各系可按分配名额评选出本系的国家奖学金人选后,可再多报1名进行全院范围的竞争(注:系内要排好顺序),最终所有名额评选以学业成绩排名为主,再参考学生在本学年的获奖情况等,最后评选出国家奖学金的人选。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两个奖项原则上不能同时申报,但考虑到已经被认定为贫困学生又符合两个奖项评选条件的优秀贫困生,可以争取评选上一个更高奖项的机会,可以同时申报。另外,申报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报国家助学金,但需提前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说明并报告。

第十六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标准和名额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擅自增减资助名额。在评审过程中,必须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则取消评选资格,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把最优秀的学生评选出来。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根据评审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上交班级评议小组。

2、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由班级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确定出本班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将评议通过的学生名单及相关评议资料一同报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3、系初审: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本系各班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及资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出本系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并在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把初审名单及有关评审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院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4、学院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学院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5、学院审批及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织成员进行评审审核,确定出太阳成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名单,并把审核确定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把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四川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奖助学金款项拨到学校后,学校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及时制定国家奖助学金汇总发放表,经校领导审批后并报财务处审核,然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到每位获奖和受助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层层公示制,在班级、系、学校及校园网公示,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校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走访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作如下严肃处理:

1、若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以后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学校的评优评先;
    2
、若辅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暗示学生请客送礼或接受学生现金礼品等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3、若对未按规定的评审程序操作的系部,责令按要求重新评审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获奖证书,获奖材料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各系部及班级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助学金给获奖、受助的学生,严禁各系、各班级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截留、挪用国家奖助学金,严禁班级平分国家奖助学金等违规现象。上级主管部门在对获奖、受助学生的随机调查中,若发现有违规者,学校将追回违规所发奖助学金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并对违规系部予以通报批评,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和,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如发现有违纪、铺展浪费,请客送礼、抽烟喝酒等现象,将停发其资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要在学生中大力宣扬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尤其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学的先进事迹,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一种积极向上、奋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8月发布的《太阳成集团tyc1050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川电机[2013]42号)以及201410月发布的《太阳成集团tyc1050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川电机[2014]34号)同时废止。

 

                                    太阳成集团tyc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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