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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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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录入时间:2014/10/14 20:35:57

 

太阳成集团tyc1050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14〕4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太阳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太阳成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具有太阳成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第二条 太阳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金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和确定。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下称评审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及各系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审批;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为学生工作部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审核及其它日常工作。

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系辅导员组成系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各系部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各学生班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熟悉情况、办事认真负责、为人正直的学生及学生干部代表担任成员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负责各班学生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太阳成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00元。国家奖学金于每年评审结束后发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太阳成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生活费为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评审结束后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为“优”;

4、上学年考试课成绩平均85分以上,或获得过学院奖学金(等级高、次数多优先),考查课成绩平均75分以上。所有课程无补考、无重修;

5、在校学习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为“优”;

4、原则上上学年考试课成绩平均8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平均75分以上,无补考、无重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无生活非必需品;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出具加盖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贫困证明;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时间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受理申请,当年10月20日左右评审结束。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学生在同一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是,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国家财政部、国家教育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太阳成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总金额(下达的名额,在学生中满额评选)。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向各系下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

2、每年9月初,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辅导员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和表现情况确定班级候选人,并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然后将系部审核后的初定名单报学工部;学工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等额初评,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上报学院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复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期为五天。最后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接到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情况汇总表后将资金全部拨付给学院,资金到达学院财务以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下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在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现象或经查实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消费情况与申请时提供的情况不相符的,或将所受资助资金流入学生家庭或社会的,停发余下部分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它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太阳成集团tyc1050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