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13〕5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太阳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太阳成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具有太阳成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太阳成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和确定。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学生评定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院长或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学生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各系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定的审批及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下设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审核及其它日常工作。
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系辅导员组成系贫困资助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各学生班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熟悉情况、办事认真负责、为人正直的学生及学生干部、代表担任成员的贫困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负责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定的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按当年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刻苦学习,全面成才。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80分(含80分)以上。
2、遵守宪法、法律和《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没有任何违纪处分现象(受到违纪处分后解除处分者除外)。
3、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
4、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学年内学习成绩优良。
5、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努力,体育达标。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及科技活动等。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考虑:
⑴父母双亡,失去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
⑵单亲家庭,家庭经济困难;
⑶双亲中有一方患病造成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
⑷父母双双下岗,生活费无保障者;
⑸重灾区的重灾户子女;
⑹贫困地区的贫困户子女;
⑺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特别困难。
第六条 在有以下情况者,取消其获得助学金的资格:
(1)有奢侈消费、不当消费、校外租房等行为之一者;
(2)家庭经济困难而学习态度不端正,思想、行为不积极上进者,不得申请;
(3)违犯法律、违反校纪受处分、退学或休学,取消助学金资格,并把已发放的助学金全额追回;
(4)请客送礼、铺张浪费者;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6)学习成绩差,违反校纪校规,思想品德不良;
(7)不讲感恩,获得资助后,有用助学金请客吃饭、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成绩大幅度下降等情况之一者;
(8)不讲诚信,故意欠缴学费,或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助学金者;
(9)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发现弄虚作假、挥霍浪费或在当年度有违纪行为者,除要求退回助学金外,根据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部要按照本原则及评审程严格执行,绝对禁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规操作现象,发现上述情况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助学金书面申请
2、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意见
3、系部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意见
4、《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评选程序和办法
1、各班辅导员组织全班学生认真学习学院评定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文件。
2、本人申请。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班内贫困学生评议小组评议。各班贫困学生评议小组根据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议排序,综合测评成绩按课程学习(不含选修课)平均成绩占70%,综测成绩占30%(综测成绩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计算,遴选出候选资助对象,并在班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各系部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组审议。
4、系部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审议。各系、部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将所属班级上报名单按学生申请的基本情况、思想品德、综合素质评定、平时表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审议。审议后认定审议名单并在系内公示三天以上(含三天),接受全系师生监督,如无疑意议,则形成建议性名单及系部评审意见,报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办公室。
5、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办公室在上级分配的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内审查各班上报的候选资助对象,是否符合评选条件 ,综合全院贫困学生的情况审核,报学院贫困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6、学院贫困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公示。在学生处贫困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的基础上,学院贫困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评审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太阳成集团tyc1050贫困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太阳成集团tyc1050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