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费:50元/生.年,三年共计150元。
二、保险范围:学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
三、保险期限:以一年为一个期间,共三年,自投保日的每年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二十四时至。
四:保险金额:学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或因病死亡赔付保险金18000元,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门诊最高赔付不超过2000元,学生因病住院最高赔付不超过30000元。首次投保的新生有9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生病医疗不属于保险责任。
五、赔付标准:因病或因意外事故住院所发生的费用超100元部分按1000元以内55%赔付,1000-4000元部分按70%赔付,4000-7000元部分按80%赔付,7000-10000元部分按80%赔付,10000-30000元部分按90%赔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95%赔付,最高赔付不超过30000元。
六、赔付有关规定:相关费用的核算以绵阳市社保局有关规定为准,其中诊疗费、陪伴费、监护费、水电费、护理费、康复费等属于自费项目,不计入赔付范围,材料费、输血费等按社保局有关规定比例计入赔付范围,自费药品项目按国家规定的药品目录执行。床位费按三甲医院10元/天计入,超出部分自费。
七、责任免除:(详细情况以保险公司的条款为准)
1、被保险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病住院所发生的护理费、陪伴费、水电费、理疗费、美容费、诊疗费、辅助器具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等非住院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2、被保险学生因挑衅、打架斗殴、故意伤害、故意犯罪等其它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拒捕、自杀、自伤等;
3、被保险学生因醉酒、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4、被保险学生因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5、被保险学生因视力矫正、矫形、整容、牙科治疗、美容、修复、疗养或保健性康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6、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预防性治疗费用(如狂犬疫苗、甲肝疫苗、氨基酸、人工蛋白等费用);
7、被保险学生因妊娠、人工流产、分娩、性病、不孕不育治疗、节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被保险学生因药物过敏、醉酒、吸食毒品或管制药物、中暑、猝死或因精神病或行为障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9、被保险学生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的治疗费用;
10、被保险学生因第三者造成意外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11、被保险学生在投保前患有的疾病及并发症(既往病史)、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类疾病,应有国家承担的传染性疾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七、被保险学生因车祸而引起的治疗费用,应主要由机动车车主的承保公司赔付(或和车主协议赔付),未报的剩余部分商业保险可按规定比例赔付。
八、已参加大学生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社保)、新农合医疗保险(新农合)或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被保险学生可凭有关发票等所需报销资料的复印件将未报的剩余部分交由商业保险按规定比例赔付,但需提供相关补偿、报销凭证;
九、被保险学生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赔付或补偿的(如社保、新农合、其它同类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赔付金额与其它途径获得赔付或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学生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合理医疗总费用。
十、学生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意外死亡、疾病住院治疗及死亡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及时报学生处,以便学生处向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理陪手续,超过90天补报案的按规定需交200元补报案费。
十一、被保险学生因病住院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前期发生的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等康复出院后,由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赔付,赔付款不给付现金,通过转账直接打到被保险学生提供的个人银行卡上。
十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为:市级各大医院及县以上人民医院和国家、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正规医院(乡镇卫生院、校医院、个人诊所、营利性医院除外)。
十三、学生在校外参加顶岗实习期间或在寒暑假期间发生意外或因病需住院的,应及时通知辅导员和学生处,以便补办有关手续。
十四、未尽事宜,请向学工部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