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学生违纪处分与申诉管理办法

  • 人浏览
  • 录入时间:2017/10/17 15:09:59

 

太阳成集团tyc1050

学生违纪处分与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院学生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建立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违纪处分与申诉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太阳成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种类和处分

第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等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游行示威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参与非法游行示威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五条 贩毒、运毒、藏毒、制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累计价值及情节分别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10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不高,但危害程度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脏、销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九)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按照盗窃同等价值的行为依据相关款项处理;

(十)组织和参与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凡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有其他肇事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二)预谋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他人伤害或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打架斗殴者(含肇事者、打架策划者),除受纪律处分外,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 对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多次参与赌博,赌额累计千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具和赌资。

第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侮辱女性者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递包裹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故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 故意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损大学生形象,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阅读非法印刷品、淫秽书刊或收看淫秽声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制作、复制并传播非法印刷品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凡组织、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四)违反消防规定,损坏消防设施或造成火灾等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从事、参与非法商业经营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教学、宿舍、食堂等区域故意起哄、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组织和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院组织的集会或其他公众场合鼓倒掌、喝倒彩、作怪态或故意喧哗、打闹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为首者、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课堂上吸烟、吹口哨、鼓倒掌、起哄和其他扰乱课堂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衣着不得体进入教学区或办公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私自撕毁校园内的通知、海报、广告等需保留的宣传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翻越校区围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围墙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社团、社会活动等管理制度的,视其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擅自在外租房者,给予记过处分,因校外租房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并限期搬回宿舍,限期未搬回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三次以下(含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次违反者(三次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擅自留宿同性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次违反(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攀爬或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进出宿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宠物;

(十二)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电炉、电饭煲等违规电器者,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十四)违反学院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多次(三次以上)在公众场所抽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旷课学时达到下列情形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背国家或学院考试纪律的,按照太阳成《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私自下河(湖)游泳或从事其它未经允许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或防火规定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者

(一)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或淫秽内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利用网络对他人公然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者,在违纪事件调查中作伪证、隐瞒事实真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查清事实,反而用金钱、物资或其它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妨碍、干扰国家和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事实确凿而拒不检讨者,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三)仿造、销毁、藏匿证据者;

(四)包庇共同违纪者;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

(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者;

(七)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者;

(八)在校外违纪影响较坏者;

(九)犯有本办法认定的两项错误以上(含两项)者,在比照相关条款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报告、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它突出表现的。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涉及学院稳定、安全或参与人数较多的重大事件及其他治安案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生处及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调查,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其他违纪,原则上由系部负责调查。

(四)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紧急和重大的事件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报经学生处(一般事件)或分管院领导同意(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负责调查部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组织系部或班级进行查证、逐级召开民主讨论会,并依据本办法提出调查处理初步意见,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处,由学生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需听取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处拟定处分决定,报分管院级领导审批后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拟定处分决定,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管院领导签发,学院发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通过当面送交或公告、邮寄等方式送达学生并通报学生所在系部班级。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被处分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学生所在系部和班级负责。

第五章 处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到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的学生,在6个月内,有显著进步表现,校规校纪遵守好,6个月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解除处分需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部初审,学生处审定发文;

(二)学生所受处分解除后,学生原所受处分决定撤出学生档案,汇同解除处分决定在学生处留底(学生毕业时,所受处分未撤销者所受处分不撤出学生档案)。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教务处暂时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生处提供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学生处签署意见,再由教务处审核毕业资格后补发毕业证。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解除留校察看期,需在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研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的,可根据行为性质延长留校察看期或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限三天之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系部、计财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开展事件调查,材料汇总、整理和存档,组织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等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条 申诉人对学院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统称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院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逾期提出申诉申请的,学院不再受理。

书面申诉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院处理决定等;

(三)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学院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审,其中对是否受理有争议的,应提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决定是否受理。经初审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第四条申诉时效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院处理决定的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就学院处理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自行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审查学院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措施是否得当。会议期间,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人或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代表到会说明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学院处理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措施得当的,作出维持学院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改变学院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建议学院撤销原学院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一)学院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的;

(二)学院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学院处理决定程序不合法的;

(四)学院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申诉复查结论必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申诉期内做出决定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诉人补正申诉申请材料之日视为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复查决定书等材料,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申诉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复查结论抄送作出学院处理决定的部门。复查结论建议学院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重新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出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申述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条款,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等。

第四十一条 申诉期间,学院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申诉人对学院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

(二)享受助学贷款者,学院将建议银行停发贷款余额;

(三)停发当年奖学金、助学金。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处召开民主讨论会议表决或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校规尚不够违纪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