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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1050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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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录入时间:2017/9/10 9:4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社交的重要场所,是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和阵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是学院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学生公寓工作要切实贯彻“以人为本”,为学生服务、为教学服务的宗旨,坚持教育、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实现“文明、安全、整洁、守纪”的管理目标,把学生公寓建成温馨和谐的学生之家。

第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以公寓管理科管理为主,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学生组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综合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生处是公寓管理科的领导和监督机构,负责学生公寓的宏观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四条 认真落实系部协助管理学生公寓有效措施,按系部工作职责,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住宿行为教育、管理、督导。

第五条 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监督、自我服务作用,促进学生公寓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楼栋设楼长、楼层长,学生寝室设室长,配合公寓管理科共同抓好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纪律、资产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寝室室长具体负责学生寝室的安全、卫生工作,督促学生按时起床、就寝,搞好寝室卫生,组织同学参与公寓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宿管委组织在学生中的扭带和桥梁作用,参与学生公寓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需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学生住宿由公寓管理科统一计划调配,各系部具体落实。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安排的房间住宿,调整寝室必须事先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未经系部和公寓管理科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房间和床位

第八条 毕业学生、退学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三内搬离公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离开公寓的履行申请延迟离校批准手续。

第九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租房,特殊情况不在学生公寓住宿者,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安全保证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系部、公寓管理科和学院保卫科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排查和管理。

第十条 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的学生按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及《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科和保卫科要切实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确保住宿学生的安全。

第十二条 公寓管理科加强值班管理,学生公寓设值班岗;严格审查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未经允许,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公寓;不得将违禁或有毒、有害公寓安全、卫生及学生健康的物品带入学生公寓;带出学生公寓的大件、贵重物品必须登记后予以放行。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健康,防止传染疾病的传播,严禁学生在公寓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进学生公寓。

第十四条 车辆须停放在公寓外指定的停车位置,严禁放入公寓。

第十五条 加强个人财物及贵重物品的自我管理和安全防范,注意关好门窗,收捡好现金和贵重物品,防止被盗或丢失。因保管不当造成的丢失或被盗责任自负;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盗窃或被盗,视情况赔偿部分或全部,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消防与用电安全管理,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寝室使用蜡烛;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等大功率和其它劣质劣电器;严禁擅自动用和损坏消防器材;使用蚊香应远离易燃物,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十七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和从事危害公寓安全、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任何活动;严禁在公寓寝室观看、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在学生公寓张贴广告、从事经商、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学生公寓非法集会、结社和从事影响学院和社会安全、稳定的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由公安机关和学院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公共卫生由公寓管理员负责打扫,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住宿学生自觉做好维护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 寝室卫生由室长安排值日轮流打扫,住宿人员自觉保持室内卫生,做到地面干净,铺面平整,东西放置规范有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各系部、公寓管理科采取不同方式组织卫生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寝室、文明寝室和学生劳动卫生学分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

第二十三条 公寓关门时间为夏季晚22:30关闭公寓大门,23:30熄灯就寝;冬季晚22:00关闭公寓大门,23:00熄灯就寝。公寓大门关闭后,学生若确有特殊情况需外出,须经辅导员或系部领导同意后持学生证登记备案后予以放行。学生按照作息时间自行关灯,不按时关灯且不听劝告者除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及《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公寓管理科将对相应寝室实行停电处理教育。

第二十四条 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聚众起哄和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关门后,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外出;晚归学生需如实登记、说明情况,经管理员验证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出学生公寓。

第六章  水电、公物设施管理及维修

第二十七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拆卸、损坏、污染公寓物品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八条 宿舍资产由学院后勤处统一编号登记,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将桌、凳、床等公物搬出宿舍。

第二十九条 发生水电故障和寝室其他设施、门窗锁损坏,报告公寓管理员登记后,由公寓管理干部报后勤处进行维修和排除。

第三十条 人为损坏宿舍和公共设施,由损坏者按规定承担维修和赔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使用水电实行限额供应,超额费用由学生自理。限定额度和收费标准由学院后勤处核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拖欠或拒交超额水电费,学院予以强制断水停电处理。

第七章  公寓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违纪行为,住宿同学和公寓管理人员要及时制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学生公寓发生的违纪行为,由公寓管理科将情况通报给系部和学生处,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及《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若涉及违法犯罪,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楼栋和寝室精神文化建设成绩显著,个人在维护宿舍安全、纪律、卫生和宿舍管理中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一)学期被评为文明寝室、星级寝室,除给予奖励外,寝室成员按规定加综合素质测评分;

(二)见义勇为,及时制止学生公寓发生的打架斗殴、盗窃、赌博、损坏公物、违章用电等严重违纪行为者;

(三)及时报告火险隐患,抢救扑灭公寓火灾表现突出者;

(四)举报或提供公寓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和突发事件信息,查实无误者;

(五)学生公寓宿管委成员、楼长、楼层长、学生寝室室长工作突出者;

(六)有其它有重大特殊贡献者,由学院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反以上条例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寓管理科,以前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的为准。

 

     公寓管理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