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的公平、公正,进一步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加强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阳成集团tyc1050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统称“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学院成立太阳成集团tyc1050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系部、计财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开展事件调查,材料汇总、整理和存档,组织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等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团委,办公室主任由团委书记担任。
第四条 申诉人对学院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统称“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院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逾期提出申诉申请的,学院不再受理。
书面申诉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院处理决定等;
(三)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五条 对于学院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审,其中对是否受理有争议的,应提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决定是否受理。经初审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第四条申诉时效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院处理决定的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就学院处理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自行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审查学院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措施是否得当。会议期间,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人或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代表到会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条 对于学院处理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措施得当的,作出“维持学院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改变学院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建议学院撤销原学院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一)学院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的;
(二)学院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学院处理决定程序不合法的;
(四)学院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申诉复查结论必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申诉期内做出决定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诉人补正申诉申请材料之日视为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复查决定书等材料,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申诉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复查结论抄送作出学院处理决定的部门。复查结论建议学院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重新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出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申述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条款,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等。
第十五条 申诉期间,学院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诉人对学院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太阳成集团tyc1050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