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电机职院党〔2018〕32号
中共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发挥党委对学院工作的政治保障作用,推进党委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没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参与决策、民主监督和执行决策的职责。把握学院政治方向,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共同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凡属党委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政工作关系,维护班子团结,支持班子成员积极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委会坚持规范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教学工作为中心的原则。
第六条 党委会议决事项,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议决定、会后落实、结果反馈的运行程序。
第二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坚持和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和诚信办学。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凝聚师生员工。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密切联系师生,热情服务师生,维护师生正当权益,凝聚人心,化解矛盾,激发师生主人翁意识、工作热情和学习动力。
(三)推动学院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学院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院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 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青年教师,党外知识分子和大学生的思想引导,促使他们增强政治认同,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四个自信”。
第八条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一)健全党的组织。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院各级党的组织及其工作制度,指导基层党组织工作。
(二)配强支部书记。按照政治素质好,热爱党建工作,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懂教育,善管理,能奉献的标准,规范选拔配备学院基层支部书记。
(三)开展干部培训。发挥学院党校培训功能,多种形式培训学院党组织负责人,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
(四)严格干部考核。通过目标责任制、年终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方式强化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考核并实施奖优罚劣。
(五)积极对接地方有关方面,建立“结对共建”机制,领办校地需要对方支持的事项,建立校地对接桥梁纽带。
(六)建立适合学院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组织发展制度,规范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和新党员发展工作,提高组织发展工作质量。
(七)重视在优秀学生、教师、专业带头人和管理骨干中发展党员。
(八)注重党员信息库建设,及时排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准确掌握党员基本信息。
(九)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实施“三会一课”全程纪实管理制,丰富党组织生活内容,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十)推行基层党组织年度清单,明确工作内容、目标、要求和时限,提高基层党建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一)开展党员示范行动,推行党员承诺制,引导党员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参与扶贫攻坚和志愿服务工作。
第九条 参与学院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一)协商建立党委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构建决策机制,明确党组织在学院法人治理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二)参与研究讨论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
(三)参与学院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开展师德师风情况评估,对职工师德失范行为提出处置建议。
(四)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和高级知识分子代表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情况通报,并向院长反馈其意见、建议。
(五)督促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深入实施“四德”工程,广泛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
(六)督促建强思政工作队伍,落实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和思政课教师,确保“三育人”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七)督促明确党务工作保障措施,落实开展工作必须的党务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以及党组织活动阵地、活动载体等其他工作条件。
第三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十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机关的重要决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稳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学院党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奖惩等。
(四)审定党委工作报告和讨论决定召开学院党员大会的重要事项;讨论制定落实学院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五)审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作出的决定、指示、意见。
(六)审定工会、共青团、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其他应由党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
第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不是党委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列席会议。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党委会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党委会讨论特别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归档。党委会组成人员以外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按照党委会确定的原则,推动工作落实。一般由一位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领导主持,决定事项可编发《专题会议纪要》。
第五章 议题准备、申报和传阅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
各职能部门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可由分管领导提出。
第十七条 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如意见尚不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不列入党委会议题。对跨职能部门的议题,必须先协调并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内容应当包括议题来源和依据、调研过程、方案及其选择理由等。相关材料应当作为议题说明的附件。
第十九条 各部门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请示党委书记同意后,在党委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汇总到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经过党委书记审定的议题,办公室应提前2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和相关资料送与会人员传阅。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阅知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并做好讨论议题的准备工作。传阅中如果对议题有异议,可以直接向党委书记反馈意见,党委书记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议题。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组成人员对于议题和相关材料存有疑问或者有专门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直接向提交议题的主体询问,提交议题的主体应当认真答复。
第六章 讨论和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原则上只讨论会前确定的议题,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不予讨论。上会议题由提交议题的主体向党委会汇报议题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会议组成人员在会议讨论中,应当从学院全局工作出发,紧紧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有论有据,表明态度。
列席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如果存在较大分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七条 凡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将自己对议题的意见向党委书记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讨论的事项涉及出席会议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或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与会者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纪律,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在决议未公布前不得传播会议内容。对决议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相符的言论,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八章 决议的执行、督办和反馈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整理编发《会议纪要》,一般在会后2个工作日之内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三十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三十二条 党委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党委会的决定,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确定。
第三十三条 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执行党委决定的过程中,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党委会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应召开党委会议,通过集体讨论作出修改决定或撤销原决定。特别紧急情况需要临时改变党委会决定时,应由党委书记会同党委副书记以及分管领导商议决定,待下一次党委会追认。
第三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并且就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太阳成集团tyc1050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