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电机职院党〔2018〕34号
中共太阳成集团tyc1050纪律检查委员会
太阳成集团tyc1050监察委员会
纪检监察执纪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监察执纪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学院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学院党委下属的党支部违纪问题;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六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七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八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学院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第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条 学院纪委受理全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接收上级纪委转办的相关问题线索,受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一条 对反映学院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各部门、系部(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汇总核对。
第十六条 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七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经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函询时,所涉事项比较重要的,应当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进行谈话时,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支部书记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支部书记进行。对处级干部谈话一般由纪委书记进行,处级以下人员由纪委书记指定谈话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函询应当以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支部书记。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第二十条 被函询人为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人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四)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院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审查程序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委书记审批,报党委书记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二)纪委书记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批准成立审查组,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三)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书记通报。
(四)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纪检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需采取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等相关措施的,可提请上级纪委予以协助。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纪委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八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九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委书记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书面检查材料。
第三十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第三十二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查报告以及个人书面检查、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应当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 审理程序
(一)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组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可以退回审查组补证。
(四)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组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五)审理报告报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院纪委委务会会议审议。审查对象为处级干部的,审理报告需报请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 纪律处分
(一)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二)对给予院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院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三)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抄送院党委办公室,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材料归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四)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第四十条 复议复查
(一)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或者需要复议复查的,由院纪委办公室接收,报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
(二)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委书记批准或者纪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三)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四)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纪委书记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卷不离身。
第四十五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委书记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径送纪委书记。
第四十六条 纪委书记及具体承办人是执纪审查安全责任人,要对问题线索进行研判,在选择处置方式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预案,要充分研判审查对象心理,及时关注被谈话人身体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暂停谈话并按照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改变审查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对非中共党员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太阳成集团tyc1050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太阳成集团tyc1050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太阳成集团tyc1050纪律检查委员会
太阳成集团tyc1050监察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