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电机职院党〔2018〕29号
中共太阳成集团tyc1050委员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按照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交纳党费的人员。所有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费核算的时间。党委办公室每年1月上旬核定全院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并通知各支部,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党员由于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一般于次年年初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程序。建立“党费三级定期收缴制”,即党员每月20日前按规定向党支部足额上交当月党费;各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当季党费全额上交党委办公室汇总后转给财务处存入学院党费专账(该账户由财务处代管),财务处出具银行回单作为党费缴纳收据。党委办公室每年6月和12月底与财务处核对一次台账,并向上级党委按规定上缴党费。各级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限制。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
第五条 大额党费交纳。大额党费是指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党费后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及以上数额的党费。大额党费由党员所在的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支部印章后,由学校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具有纪念性质的收据。
第六条 党费计算基数。学校不同类别党员按以下标准交纳党费:
1.党的组织关系在太阳成的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奖励性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薪、企业年薪、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交通补助、通讯补助、午餐补助、公务用车补贴、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助,以及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岗位津补贴。
2.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3.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4.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缴纳党费基数: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交纳党费的比例。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按照不同比例交纳党费,需按“全额累进制”计算。
1.学院入职教职工党员,每月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退休教职工党员,按每月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计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参照本条和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 生活困难党员交纳党费。生活确有困难的退休教职工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其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 出国(境)党员交纳党费。出国(境)定居的,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出国6个月以内,向所在党支部预交党费;出国6个月以上的,可预交党费,也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第十条 党费交纳的方式。各党支部应结合组织生活、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教育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各党支部根据流动党员和院外学习、工作等党员的实际情况,探索采用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第二 章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 党费的使用原则。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项目的详细解释及开支标准,请参照附件,附件未说明部分参照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党费使用细目
1.培训党员活动费用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执行。
2.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9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6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增幅不超过上限的30%。
3.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学院差旅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学院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5.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学院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6.场地费是指用于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场地费标准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30元。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7.师资费分院外、院内师资。院外师资费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执行下列标准(税后):副高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200元,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4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师资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8.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9.门票费、讲解费是指参观红色革命教育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党建科教场所)门票费、现场教学费等。
10.党内表彰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品的费用、一定数额的奖金等。表彰奖励个人不超过500元/人次,表彰奖励集体不超过2000元/次;年内一般不重复表彰奖励。
11.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费用一般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或慰问金的费用。慰问金一般不超过1000人次;慰问物品应如实开具发票,并附具体文字说明(含人员名单),不得购买购物卡,年内一般不重复慰问。
12.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费用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报销注意事项
1.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2.“报销凭证”须加盖党支部公章,支部书记签字。
3.不得单独报销餐费、食品等费用,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包括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4.困难补助可打入其本人银行卡,也可由两名党员经办领取现金,看望时交给困难者或慰问对象本人。
5.师资费、表彰奖励等经费须通过财务处“收入申报系统”办理。
6.开展党建活动,必须由党组织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7.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8.学院层面和支部组织的有关活动,分别由党委办公室和各支部办理申报和报销事宜。各级活动都要规范党费使用程序。报销时,除了提供相关费用的票据外,还需提供党费支出的详细说明(包括活动名称、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清单、费用项目、单项人数、单项费用标准等)并由各支部书记或者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党费的下拨。每年学院收缴党费将按有关规定上缴上级党组织,待上级党组织返拨后,按支部上缴总额的4:6比例(党支部40%,党委60%)下拨额度至党支部账户,作为支部活动经费,余下经费作为学校党委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党费使用的审批。依据学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党费预算和每一笔开支,须提前两周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050党费使用申报表》(表样附后),经党逐级审核呈报委书记审批同意后,凭党委书记审批的金额,到财务处领取相应经费,开展有关工作。工作结束后,持支出原始凭逐级审核,报学院党委书记审批报销。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党费管理总体要求。党委办公室、财务处和各党支部要严格执行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明确党费账户管理。学院党委的党费专用账户,由财务处代党委统一管理。党委办公室设兼职党费管理员,财务处设兼职党费会计和出纳,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050党费管理兼职人员报备表》(表样附后)并向党委办公室报备。财务处应在学院党费账户下设各支部党费分账,用于学校党委下拨党费和工作、活动经费的报销等。
第十九条 规范使用记录。学院党委办公室、财务处和各支部按照有关要求设立党费管理帐薄。报销党员活动开支,应详细记录活动经费的使用时间、使用单位、使用对象、具体用途、票据情况、使用金额等,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党费的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在党费管理账簿上,便于公开和检查。
第二十条 党费管理专人负责。学院党委办公室、财务处和各支部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要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好交接手续,并报党委办公室备案。党费的收据存根、有关凭证和党费账簿要按财务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落实责任做好党费情况公开。党委办公室要严格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各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党费工作各项规定,教育引导党员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党员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支部每年向全体党员报告党费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党费收缴、使用、结存的余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使用效果;党费下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党费工作检查。党委办公室应定期核查各支部党费收缴记录、党员活动经费使用和有关手续,并向学校党委分管领导报告,报告应说明:党费收缴的比例、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各支部党费缴存数目是否相同,有无截留或挪用现象,上级下拨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党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方向等。学校党委将结合日常调研检查等工作,不定期对各全院党费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党费收缴的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太阳成集团tyc1050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附件一
中共太阳成集团tyc1050委员会
党费管理人员报备登记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
籍 贯 |
|
民 族 |
|
婚姻状况 |
|
|||||||||
身份证 号 码 |
|
参加工作时 间 |
|
|||||||||||
学 历 |
|
入 党 时 间 |
|
|||||||||||
现工作部门及职务 |
|
|||||||||||||
现居住地址 |
|
联系 电话 |
|
|||||||||||
本人主要学习、工作简历
|
||||||||||||||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在何单位学习、工作,任何职务 |
证明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与本人联系密切的家庭主要成员及其联系方式
|
||||||||||||||
姓名 |
与本关系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在党支部 意 见 |
党支部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党委审核意见 |
党委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 党总支部(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本表经党委审核后,党委办公室存档。
附件二 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党费使用审批表
申请单位 |
|
申请事由 |
|
经费预算 (具体要点) |
|
支部委员会 意 见 |
支部书记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党委办公室 意 见 |
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党委书记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注:各单位使用党费时,必须事先填写此表,并报党委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工作结束后到财务处报销时须持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