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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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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7/27 15:14:46
  • 出自:教务处

一、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

(一)凡学院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需入库登记建帐,做到账物相符。

(二)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外借和随便拆改,确需外借或拆改时,必须说明理由,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对出故障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各实验室管理员维修,对超出维修能力的故障,可向实训中心提出,向后勤处申请联系院外维修。

(四)有关仪器设备的购入,由各系部提交设备采购论证报告,实训中心审核后汇总提交学院批准后执行。仪器设备使用时的调拨、损坏、丢失、报废等事项,均须填写相关表格并及时上报。

(五)各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保管和维修,按其不同的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水、防锈、防腐、防盗等工作,以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使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一)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责令赔偿。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或关键部件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

1.不按技术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4.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5.擅自将仪器设备或关键部件挪作自用或他用。

6. 实验管理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三)在确定赔偿处理时,应根据损失价值的大小、具体情节、本人一贯表现以及事后的认识态度,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损失、丢失仪器设备,一般应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若是部分损坏,经修配后尚能完好使用,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赔偿,若事故责任不止一人,需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四)赔偿费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作为实验仪器设备专用款。

(五)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期限,则加重赔偿,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学生须经班主任同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减免或延至毕业时偿还;教职工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减免或在酬金中分期扣除。

三、低值品、易燃品管理

(一)物品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系部应于每学期第3个月向实训中心报送下学期所需物资采购计划,实训中心确认,向学院提交物资采购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讨论、审批后,安排专人购置。

(三)各实验室一般不设库房。为保证日常消耗和临时需要,对常用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

(四)由专人负责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保管,必须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四、实验仪器设备维修

(一)设备发生故障后,向实训中心报修,实训中心相关人员要在最短时间内做出回应,不得无故拖延。

(二)维修前,要全面了解设备的使用状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判断故障的位置、种类与范围,充分了解设备的原理、特点、折装步骤,保证维修的质量。

(三)设备检修完毕,须进行性能测试,特别是安全性能测试。

(四)在保修期内的设备,在征求原厂家意见前提下,可自行解决常用的软件故障,若需拆卸,原则上由厂家完成。

(五)非保修期内的设备,若维修过程中要更换配件,则必须反复判断,必要时由专业人员检查后作出决定,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六)设备维修后要进行跟踪,做好相关记录。

(七)在维修过程中,若不按操作规程或违背相关原理造成设备损坏,由维护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对于维修过程中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以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保证设备及时修复。

五、实训仪器设备报损

(一)属年久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或已淘汰不能适应教学要求的仪器设备,每期末由各系部提交报损仪器设备清单,由实训中心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核实,方可列入报损范围。

(二)已经报损物品,要从学院保管账目及实物帐目中销帐,并附报损清单一份作报损凭证。学院领导必须在报损清单上签字方可生效。

(三)报损物品经审批后,由实训中心负责人会同后勤处和计财处对物品进行处理。实验管理员不可将报废品擅自处理。